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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聞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GB55036-2022《消防設施通用規范》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 作者:消防檢測設備
- 發布時間:2022-08-26 16:50:51
- 來源:http://www.czhuaxia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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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GB55036-2022《消防設施通用規范》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現批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國家標準《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J 110-1987、《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1993轉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編號分別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同時廢止下列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2017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條(款)。
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條。
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條。
四、《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GB 50151-2021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條(款)。
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2019第5.0.6條。
六、《水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219-2014第3.1.2、3.1.3、3.2.3、4.0.2(1)、8.4.11、9.0.1條(款)。
七、《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1-2017第3.2.7、5.2.1、5.2.2、5.2.3、6.1.1、8.0.1條。
八、《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3-2007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條(款)。
九、《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38-2003第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條(款)。
十、《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2004第1.0.5、3.1.2(1)、3.1.3、3.1.4、3.2.3、3.3.2、3.4.3、5.1.1(1)、5.2.6、5.3.1(7)、7.0.2、7.0.3、7.0.7條(款)。
十一、《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2005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條。
十二、《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GB 50440-2007第7.1.1條。
十三、《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 50444-2008第2.2.1、3.1.3、3.1.5、3.2.2、4.1.1、4.2.1、4.2.2、4.2.3、4.2.4、5.3.2、5.4.1、5.4.2、5.4.3、5.4.4條。
十四、《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施工與驗收規范》GB 50498-2009第3.2.4、3.3.1、3.3.3、3.4.2、4.3.4、4.6.1(3)、4.6.2(2)、5.2.1、6.1.1、7.2.8、8.1.3、8.2.4條(款)。
十五、《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898-2013第3.3.10、3.3.13、3.4.9(1、2、3)、3.5.1、3.5.10條(款)。
十六、《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條(款)。
十七、《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條(款)。
十八、《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2018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條(款)。
十九、《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技術標準》GB 51427-2021第4.2.2、4.2.8、4.8.1、4.8.2、4.8.3、5.3.5、5.4.1條。
本規范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2年7月15日
備注:以下為GB55036-2022《消防設施通用規范》正文內容,為便于深入了解標準條款的變化,小編對相關測試數據部分,做了標紅處理。
GB55036-2022《消防設施通用規范》
前 言
為適應國際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通行規則,2016年以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陸續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愿采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明確了逐步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的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構成的“技術法規”體系。
關于規范種類。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覆蓋工程建設領域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分為工程項目類規范(簡稱項目規范)和通用技術類規范(簡稱通用規范)兩種類型。項目規范以工程建設項目整體為對象,以項目的規模、布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等五大要素為主要內容。通用規范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專業通用技術為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中,項目規范為主干,通用規范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用的專業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定。
關于五大要素指標。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中各項要素是保障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體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規定,是支撐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項目的規模要求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完整的生產或服務能力,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項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規定了產業布局、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總體設計、總平面布置以及與規模相協調的統籌性技術要求,應考慮供給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關設施建設的整體水平。項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規定項目構成和用途,明確項目的基本組成單元,是項目發揮預期作用的保障。項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水平或技術水平的高低程度,體現建設工程項目的適用性,明確項目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宜居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水平。關鍵技術措施是實現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術規定,是落實城鄉建設安全、綠色、韌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發展目標的基本保障。
關于規范實施。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眾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養護、拆除等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其中,對于既有建筑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配套的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是經過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范要求的成熟技術措施,一般情況下也應當執行。在滿足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規定的項目功能、性能要求和關鍵技術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選用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使項目功能、性能更加優化或達到更高水平。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要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協調配套,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相關技術水平。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實施后,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現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
1 總則
1.0.1 為使建設工程中的消防設施有效發揮作用,減少火災危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 建設工程中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使用和維護必須執行本規范。
1.0.3 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規定
2.0.1 用于控火、滅火的消防設施,應能有效地控制或撲救建(構)筑物的火災;用于防護冷卻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設施,應能在規定時間內阻止火災蔓延。
2.0.2 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應具有在火災時可靠動作,并按照設定要求持續運行的性能;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滅火設施,其火災探測與聯動控制系統應能聯動滅火設施及時啟動。
2.0.3 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的性能和防護措施應與防護對象、防護目的及應用環境條件相適應,滿足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穩定和可靠運行的要求。
2.0.4 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中位于爆炸危險性環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滅火介質輸送管道和組件,應采取靜電防護措施。
2.0.5 消防設施的施工現場應滿足施工的要求。消防設施的安裝過程應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結束后應進行質量檢查。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進行驗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應對其安裝質量、系統與設備的功能進行檢查、測試。
2.0.6 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滅火劑輸送管道,在安裝后應進行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沖洗。
2.0.7 消防設施的安裝工程應進行工程質量和消防設施功能驗收,驗收結果應有明確的合格與不合格的結論。
2.0.8 消防設施施工、驗收過程應有相應的記錄,并應存檔。
2.0.9 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應定期進行巡查、檢查和維護,并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工作狀態,不應擅自關停、拆改或移動。超過有效期的滅火介質、消防設施或經檢驗不符合繼續使用要求的管道、組件和壓力容器不應使用。
2.0.10 消防設施上或附近應設置區別于環境的明顯標識,說明文字應準確、清楚且易于識別,顏色、符號或標志應規范。手動操作按鈕等裝置處應采取防止誤操作或被損壞的防護措施。
3 消防給水與消火栓系統
3.0.1 消防給水系統應滿足水消防系統在設計持續供水時間內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壓的要求。
3.0.2 低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大于或等于0.60MPa。高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靜壓;
2 對于采用市政給水管網直接供水的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根據市政給水管網的工作壓力確定;
3 對于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穩壓的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為消防水泵零流量時的壓力與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靜壓之和;
4 對于采用穩壓泵穩壓的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為消防水泵零流量時的水壓與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靜壓之和、穩壓泵在維持消防給水系統壓力時的壓力兩者的較大值。
3.0.3 設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給水管網,平時運行工作壓力應大于或等于0.14MPa,應保證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時的出水流量大于或等于15L/s,供水壓力(從地面算起)大于或等于0.10MPa。
3.0.4 室外消火栓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外消火栓的設置間距、室外消火栓與建(構)筑物外墻、外邊緣和道路路沿的距離,應滿足消防車在消防救援時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2 當室外消火栓系統的室外消防給水引入管設置倒流防止器時,應在該倒流防止器前增設1個室外消火栓;
3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應滿足相應建(構)筑物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滅火、控火、冷卻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4 當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滅火且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大于30L/s時,應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3.0.5 室內消火栓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消火栓的流量和壓力應滿足相應建(構)筑物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滅火、控火的要求;
2 環狀消防給水管道應至少有2條進水管與室外供水管網連接,當其中一條進水管關閉時,其余進水管應仍能保證全部室內消防用水量;
3 在設置室內消火栓的場所內,包括設備層在內的各層均應設置消火栓;
4 室內消火栓的設置應方便使用和維護。
3.0.6 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由生活、生產給水系統管網直接供水時,應在引入管處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當采用有空氣隔斷的倒流防止器時,該倒流防止器應設置在清潔衛生的場所,其排水口應采取防止被水淹沒的措施。
3.0.7 消防水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質應滿足水基消防設施的功能要求;
2 水量應滿足水基消防設施在設計持續供水時間內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3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體、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應采取保障消防車安全取水與通行的技術措施,消防車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應滿足消防車可靠吸水的要求。
3.0.8 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滿足設計持續供水時間內的消防用水量要求,當消防水池采用兩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災中連續補水能滿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在僅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情況下,有效容積應大于或等于50m3,其他情況下應大于或等于100m3;
2 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應采取保證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3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應保證消防水池有效容積內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沒深度應滿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運行安全和實現設計出水量的要求;
4 消防水池的水位應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顯示,消防水池應設置高低水位報警裝置;
5 消防水池應設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設施,并應采用間接排水。
3.0.9 高層民用建筑、3層及以上單體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的其他公共建筑,當室內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應設置高位消防水箱。
3.0.10 高位消防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積和壓力應能保證初期滅火所需水量;
2 屋頂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進出水管的閥門等應采取防止被隨意關閉的保護措施;
3 設置高位水箱間時,水箱間內的環境溫度或水溫不應低于5℃;
4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應能防止出水管進氣。
3.0.11 消防水泵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泵應確保在火災時能及時啟動;停泵應由人工控制,不應自動停泵。
2 消防水泵的性能應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流量和壓力的要求。
3 消防水泵所配驅動器的功率應滿足所選水泵流量揚程性能曲線上任何一點運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4 消防水泵應采取自灌式吸水。從市政給水管網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應設置有空氣隔斷的倒流防止器。
5 柴油機消防水泵應具備連續工作的性能,其應急電源應滿足消防水泵隨時自動啟泵和在設計持續供水時間內持續運行的要求。
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應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內,其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內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內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5。
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時應使消防水泵處于自動啟泵狀態。
3 消防水泵控制柜應具有機械應急啟泵功能,且機械應急啟泵時,消防水泵應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內進入正常運行狀態。
3.0.13 穩壓泵的公稱流量不應小于消防給水系統管網的正常泄漏量,且應小于系統自動啟動流量,公稱壓力應滿足系統自動啟動和管網充滿水的要求。
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0.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系統選型、噴水強度、作用面積、持續噴水時間等參數,應與防護對象的火災特性,火災危險等級、室內凈空高度及儲物高度等相適應。
4.0.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的倉庫及類似場所、環境溫度高于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場所,應采用濕式系統。
2 環境溫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場所,應采用干式系統。
3 替代干式系統的場所,或系統處于準工作狀態時嚴禁誤噴或嚴禁管道充水的場所,應采用預作用系統。
4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場所或部位應采用雨淋系統:
1)火災蔓延速度快、閉式噴頭的開啟不能及時使噴水有效覆蓋著火區域的場所或部位;
2)室內凈空高度超過閉式系統應用高度,且必須迅速撲救初期火災的場所或部位;
3)嚴重危險級Ⅱ級場所。
4.0.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水強度和作用面積應滿足滅火、控火、防護冷卻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4.0.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持續噴水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用于滅火時,應大于或等于1.0h,對于局部應用系統,應大于或等于0.5h;
2 用于防護冷卻時,應大于或等于設計所需防火冷卻時間;
3 用于防火分隔時,應大于或等于防火分隔處的設計耐火時間。
4.0.5 灑水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噴頭間距應滿足有效噴水和使可燃物或保護對象被全部覆蓋的要求;
2 噴頭周圍不應有遮擋或影響灑水效果的障礙物;
3 系統水力計算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應大于或等于0.05MPa;
4 腐蝕性場所和易產生粉塵、纖維等的場所內的噴頭,應采取防止噴頭堵塞的措施;
5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高層主體內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
6 局部應用系統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
4.0.6 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供水管網水力計算最不利點灑水噴頭處應設置末端試水裝置,其他防火分區、樓層均應設置DN25的試水閥。末端試水裝置應具有壓力顯示功能,并應設置相應的排水設施。
4.0.7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環狀供水管網及報警閥進出口采用的控制閥,應為信號閥或具有確保閥位處于常開狀態的措施。
5 泡沫滅火系統
5.0.1 泡沫滅火系統的工作壓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應滿足有效滅火或控火的要求。
5.0.2 保護場所中所用泡沫液應與滅火系統的類型、撲救的可燃物性質、供水水質等相適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用于撲救非水溶性可燃液體儲罐火災的固定式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應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 用于撲救水溶性和對普通泡沫有破壞作用的可燃液體火災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應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 采用非吸氣型噴射裝置撲救非水溶性可燃液體火災的泡沫-水噴淋系統、泡沫槍系統、泡沫炮系統,應使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4 當采用海水作為系統水源時,應使用適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5.0.3 儲罐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類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水溶性可燃液體和對普通泡沫有破壞作用的可燃液體固定頂儲罐,應為液上噴射系統;
2 對于外浮頂和內浮頂儲罐,應為液上噴射系統;
3 對于非水溶性可燃液體的外浮頂儲罐和內浮頂儲罐、直徑大于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體固定頂儲罐、水溶性可燃液體立式儲罐,當設置泡沫炮時,泡沫炮應為輔助滅火設施;
4 對于高度大于7m或直徑大于9m的固定頂儲罐,當設置泡沫槍時,泡沫槍應為輔助滅火設施。
5.0.4 儲罐或儲罐區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大于或等于罐內用量、該罐輔助泡沫槍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個儲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
5.0.5 固定頂儲罐的低倍數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每個泡沫產生器應設置獨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應設置在罐壁上。
5.0.6 儲罐或儲罐區固定式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自泡沫消防水泵啟動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輸送到保護對象的時間應小于或等于5min。當儲罐或儲罐區設置泡沫站時,泡沫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泡沫站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泡沫站嚴禁設置在防火堤、圍堰、泡沫滅火系統保護區或其他火災及爆炸危險區域內;
3 靠近防火堤設置的泡沫站應具備遠程控制功能,與可燃液體儲罐罐壁的水平距離應大于或等于20m。
5.0.7 設置中倍數或高倍數全淹沒泡沫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為封閉或具有固定圍擋的區域,泡沫的圍擋應具有在設計滅火時間內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2 在系統的泡沫液量中應補償圍擋上不能封閉的開口所產生的泡沫損失;
3 利用外部空氣發泡的封閉防護區應設置排氣口,排氣口的位置應能防止燃燒產物或其他有害氣體回流到泡沫產生器進氣口。
5.0.8 對于中倍數或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全淹沒系統應具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自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應具有手動和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手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應具有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
5.0.9 泡沫液泵的工作壓力和流量應滿足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要求,同時應保證在設計流量范圍內泡沫液供給壓力大于供水壓力。
6 水噴霧、細水霧滅火系統
6.0.1 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的工作壓力、供給強度、持續供給時間和響應時間,應滿足系統有效滅火、控火、防護冷卻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6.0.2 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水源的水量與水質,應滿足系統滅火、控火、防護冷卻或防火分隔以及可靠運行和持續噴霧的要求。
6.0.3 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的管道應為具有相應耐腐蝕性能的金屬管道。
6.0.4 自動控制的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應具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
6.0.5 水噴霧滅火系統的水霧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使水霧直接噴射和覆蓋保護對象;
2 與保護對象的距離應小于或等于水霧噴頭的有效射程;
3 用于電氣火災場所時,應為離心霧化型水霧噴頭;
4 水霧噴頭的工作壓力,用于滅火時,應大于或等于0.35MPa;用于防護冷卻時,應大于或等于0.15MPa。
6.0.6 細水霧滅火系統的細水霧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保證細水霧噴放均勻并完全覆蓋保護區域;
2 與遮擋物的距離應能保證遮擋物不影響噴頭正常噴放細水霧,不能保證時應采取補償措施;
3 對于使用環境可能使噴頭堵塞的場所,噴頭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6.0.7 細水霧滅火系統的持續噴霧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電子信息系統機房、配電室等電子、電氣設備間,圖書庫、資料庫、檔案庫、文物庫、電纜隧道和電纜夾層等場所,應大于或等于30min;
2 對于油浸變壓器室、渦輪機房、柴油發電機房、液壓站、潤滑油站、燃油鍋爐房等含有可燃液體的機械設備間,應大于或等于20min;
3 對于廚房內烹飪設備及其排煙罩和排煙管道部位的火災,應大于或等于15s,且冷卻水持續噴放時間應大于或等于15min。
6.0.8 細水霧滅火系統中過濾器的材質應為不銹鋼、銅合金,或其他耐腐蝕性能不低于不銹鋼、銅合金的金屬材料。濾器的網孔孔徑與噴頭最小噴孔孔徑的比值應小于或等于0.8。
7 固定消防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7.0.1 固定消防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滅系統的類型和滅火劑應滿足撲滅和控制保護對象火災的要求,水炮滅火系統和泡沫炮滅火系統不應用于撲救遇水發生化學反應會引起燃燒或爆炸等物質的火災。
7.0.2 室內固定水炮滅火系統應采用濕式給水系統,且消防炮安裝處應設置消防水泵啟動按鈕。為水炮和泡沫炮滅火系統供水的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具有自動啟動功能。
7.0.3 室內固定消防炮的設置應保證消防炮的射流不受建筑結構或設施的遮擋。
7.0.4 室外固定消防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炮的射流應完全覆蓋被保護場所及被保護物,其噴射強度應滿足滅火或冷卻的要求;
2 消防炮應設置在被保護場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側;
3 炮塔應采取防雷擊措施,并設置防護欄桿和防護水幕,防護水幕的總流量應大于或等于6L/s。
7.0.5 固定消防炮平臺和炮塔應具有與環境條件相適應的耐腐蝕性能或防腐蝕措施,其結構應能同時承受消防炮噴射反力和使用場所最大風力,滿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
7.0.6 固定水炮、泡沫炮滅火系統從啟動至炮口噴射水或泡沫的時間應小于或等于5min,固定干粉炮滅火系統從啟動至炮口噴射干粉的時間應小于或等于2min。
7.0.7 固定水炮滅火系統的水炮射程、供給強度、流量、連續供水時間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滅火用水的連續供給時間,對于室內火災,應大于或等于1.0h;對于室外火災,應大于或等于2.0h。
2 滅火及冷卻用水的供給強度應滿足完全覆蓋被保護區域和滅火、控火的要求。
3 水炮滅火系統的總流量應大于或等于系統中需要同時開啟的水炮流量之和、滅火用水計算總流量與冷卻用水計算總流量之和兩者的較大值。
7.0.8 固定泡沫炮滅火系統的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液儲存量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泡沫混合液的總流量應大于或等于系統中需要同時開啟的泡沫炮流量之和、滅火面積與供給強度的乘積兩者的較大值;
2 泡沫液的儲存總量應大于或等于其計算總量的1.2倍;
3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應具有在規定流量范圍內自動控制混合比的功能。
7.0.9 固定干粉炮滅火系統的干粉存儲量、連續供給時間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干粉的連續供給時間應大于或等于60s;
2 干粉的儲存總量應大于或等于其計算總量的1.2倍;
3 干粉儲存罐應為壓力儲罐,并應滿足在最高使用溫度下安全使用的要求;
4 干粉驅動裝置應為高壓氮氣瓶組,氮氣瓶的額定充裝壓力應大于或等于15MPa;
5 干粉儲存罐和氮氣驅動瓶應分開設置。
7.0.10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中的閥門應設置工作位置鎖定裝置和明顯的指示標志。
7.0.11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中單臺炮的流量,對于民用建筑,不應小于20L/s;對于工業建筑,不應小于30L/s。
2 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1.0h。
3 系統應具有自動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動控制和現場手動控制的啟動方式。消防控制室手動控制和現場手動控制相對于自動控制應具有優先權。
4 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和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在自動控制狀態下,當探測到火源后,應至少有2臺滅火裝置對火源掃描定位和至少1臺且最多2臺滅火裝置自動開啟射流,且射流應能到達火源。
5 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在自動控制狀態下,當探測到火源后,對應火源探測裝置的滅火裝置應自動開啟射流,且其中應至少有一組滅火裝置的射流能到達火源。
8 氣體滅火系統
8.0.1 全淹沒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不應用于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
8.0.2 全淹沒氣體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護區圍護結構的耐超壓性能,應滿足在滅火劑釋放和設計浸漬時間內保持圍護結構完整的要求;
2 防護區圍護結構的密閉性能,應滿足在滅火劑設計浸漬時間內保持防護區內滅火劑濃度不低于設計滅火濃度或設計惰化濃度的要求;
3 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應具有自行關閉的功能。
8.0.3 全淹沒氣體滅火系統的設計滅火濃度或設計惰化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滅火濃度應大于或等于滅火濃度的1.7倍,且應大于或等于34%(體積百分比濃度);
2 對于其他氣體滅火系統,設計滅火濃度應大于或等于滅火濃度的1.3倍,設計惰化濃度應大于或等于惰化濃度的1.1倍;
3 在經常有人停留的防護區,滅火劑釋放后形成的濃度應低于人體的有毒性反應濃度。
8.0.4 一個組合分配氣體滅火系統中的滅火劑儲存量,應大于或等于該系統所保護的全部防護區中需要滅火劑儲存量的最大者。
8.0.5 滅火劑的噴放時間和浸漬時間應滿足有效滅火或惰化的要求。
8.0.6 用于保護同一防護區的多套氣體滅火系統應能在滅火時同時啟動,相互間的動作響應時差應小于或等于2s。
8.0.7 全淹沒氣體滅火系統的噴頭布置應滿足滅火劑在防護區內均勻分布的要求,其射流方向不應直接朝向可燃液體的表面。局部應用氣體滅火系統的噴頭布置應能保證保護對象全部處于滅火劑的淹沒范圍內。
8.0.8 用于撲救可燃、助燃氣體火災的氣體滅火系統,在其啟動前應能聯動和手動切斷可燃、助燃氣體的氣源。
8.0.9 氣體滅火系統的管道和組件、滅火劑的儲存容器及其他組件的公稱壓力,不應小于系統運行時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壓力。滅火劑的儲存容器或容器閥應具有安全泄壓和壓力顯示的功能,管網系統中的封閉管段上應具有安全泄壓裝置。安全泄壓裝置應能在設定壓力下正常工作,泄壓方向不應朝向操作面或人員疏散通道。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安全泄壓裝置應通過專用泄壓管將泄壓氣體直接排至室外。高壓二氧化碳儲存容器應設置二氧化碳泄漏監測裝置。
8.0.10 管網式氣體滅火系統應具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預制式氣體滅火系統應具有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的啟動方式。
9 干粉滅火系統
9.0.1 全淹沒干粉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系統動作時防護區不能關閉的開口應位于防護區內高于樓地板面的位置,其總面積應小于或等于該防護區總內表面積的15%;
2 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應具有自行關閉的功能。
9.0.2 局部應用干粉滅火系統的保護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速應小于或等于2m/s;
2 在噴頭與保護對象之間的噴頭噴射角范圍內不應有遮擋物;
3 可燃液體保護對象的液面至容器緣口的距離應大于或等于150mm。
9.0.3 干粉滅火系統應保證系統動作后在防護區內或保護對象周圍形成設計滅火濃度,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全淹沒干粉滅火系統,干粉持續噴放時間不應大于30s;
2 對于室外局部應用干粉滅火系統,干粉持續噴放時間不應小于60s;
3 對于有復燃危險的室內局部應用干粉滅火系統,干粉持續噴放時間不應小于60s;對于其他室內局部應用干粉滅火系統,干粉持續噴放時間不應小于30s。
9.0.4 用于保護同一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多套干粉滅火系統應能在滅火時同時啟動,相互間的動作響應時差應小于或等于2s。
9.0.5 組合分配干粉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大于或等于該系統所保護的全部防護區中需要滅火劑儲存量的最大者。
9.0.6 干粉滅火系統的管道及附件、干粉儲存容器和驅動氣體儲瓶的性能應滿足在系統最大工作壓力和相應環境條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噴頭的單孔直徑應大于或等于6mm。
9.0.7 干粉滅火系統應具有在啟動前或同時聯動切斷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氣體、液體供應源的功能。
9.0.8 用于經常有人停留場所的局部應用干粉滅火系統應具有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其他情況的全淹沒和局部應用干粉滅火系統均應具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
10 滅火器
10.0.1 滅火器的配置類型應與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和危險等級相適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A類火災場所應選擇同時適用于A類、E類火災的滅火器。
2 B類火災場所應選擇適用于B類火災的滅火器。B類火災場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體(極性溶劑)且選擇水基型滅火器時,應選用抗溶性的滅火器。
3 C類火災場所應選擇適用于C類火災的滅火器。
4 D類火災場所應根據金屬的種類、物態及其特性選擇適用于特定金屬的專用滅火器。
5 E類火災場所應選擇適用于E類火災的滅火器。帶電設備電壓超過1kV且滅火時不能斷電的場所不應使用滅火器帶電撲救。
6 F類火災場所應選擇適用于E類、F類火災的滅火器。
7 當配置場所存在多種火災時,應選用能同時適用撲救該場所所有種類火災的滅火器。
10.0.2 滅火器設置點的位置和數量應根據被保護對象的情況和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確定,并應保證最不利點至少在1具滅火器的保護范圍內。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和最低配置基準應與配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相適應。
10.0.3 滅火器配置場所應按計算單元計算與配置滅火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計算單元中每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滅火器配置數量應根據配置場所內的可燃物分布情況確定。所有設置點配置的滅火器滅火級別之和不應小于該計算單元的保護面積與單位滅火級別最大保護面積的比值。
2 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具。
10.0.4 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應影人員安全疏散。當確需設置在有視線障礙的設置點時,應設置指示滅火器位置的醒目標志。
10.0.5 滅火器不應設置在可能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場所,并應采取與設置場所環境條件相適應的防護措施。
10.0.6 當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危險等級和建(構)筑物總平面布局或平面布置等發生變化時,應校核或重新配置滅火器。
10.0.7 滅火器應定期維護、維修和報廢。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更換。
10.0.8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 筒體銹蝕面積大于或等于筒體總表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 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 存在簡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現象;
5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6 不能確認生產單位名稱和出廠時間,包括銘牌脫落,銘牌模糊、不能分辨生產單位名稱,出廠時間鋼印無法識別等;
7 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 被火燒過;
9 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10.0.8規定的最大報廢期限。
11 防煙與排煙系統
11.1 一般規定
11.1.1 防煙、排煙系統應滿足控制建設工程內火災煙氣的蔓延、保障人員安全疏散、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
11.1.2 防煙、排煙系統應具有保證系統正常工作的技術措施,系統中的管道、閥門和組件的性能應滿足其在加壓送風或排煙過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
11.1.3 機械加壓送風管道和機械排煙管道均應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內表面應光滑,管道的密閉性能應滿足火災時加壓送風或排煙的要求。
11.1.4 加壓送風機和排煙風機的公稱風量,在計算風壓條件下不應小于計算所需風量的1.2倍。
11.1.5 加壓送風機、排煙風機、補風機應具有現場手動啟動、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啟動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的功能。當系統中任一常閉加壓送風口開啟時,相應的加壓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當任一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相應的排煙風機、補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
11.2 防煙
11.2.1 下列建筑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工業建筑。
11.2.2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當樓梯間和前室均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時,樓梯間、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
2 對于在梯段之間采用防火隔墻隔開的剪刀樓梯間,當樓梯間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時,每個樓梯間、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均應分別獨立設置;
3 對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每段的系統服務高度不應大于100m。
11.2.3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的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應具有面積大于或等于2.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應具有面積大于或等于3.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
11.2.4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的避難層中的避難區,應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其可開啟有效面積應大于或等于避難區地面面積的2%,且每個朝向的面積均應大于或等于2.0㎡。避難間應至少有一側外墻具有可開啟外窗,其可開啟有效面積應大于或等于該避難間地面面積的2%,并應大于或等于2.0㎡。
11.2.5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送風量應滿足不同部位的余壓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壓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室、合用前室、封閉避難層(間)、封閉樓梯間與疏散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25Pa~30Pa;
2 防煙樓梯間與疏散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40Pa~50Pa。
11.2.6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并應能在防火分區內的火災信號確認后15s內聯動同時開啟該防火分區的全部疏散樓梯間、該防火分區所在著火層及其相鄰上下各一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閉加壓送風口和加壓送風機。
11.3 排煙
11.3.1 同一個防煙分區應采用同一種排煙方式。
11.3.2 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場所應結合該場所的空間特性和功能分區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及其分隔應滿足有效蓄積煙氣和阻止煙氣向相鄰防煙分區蔓延的要求。
11.3.3 機械排煙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沿水平方向布置時,應按不同防火分區獨立設置;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機械排煙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中每段的系統服務高度應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統服務高度應小于或等于100m。
11.3.4 兼作排煙的通風或空氣調節系統,其性能應滿足機械排煙系統的要求。
11.3.5 下列部位應設置排煙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應具有在280℃時自行關閉和聯鎖關閉相應排煙風機、補風機的功能:
1 垂直主排煙管道與每層水平排煙管道連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2 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
3 排煙風機入口處;
4 排煙管道穿越防火分區處。
11.3.6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積小于500㎡的房間外,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能直接從室外引入空氣補風,且補風量和補風口的風速應滿足排煙系統有效排煙的要求。
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2.0.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自動和手動觸發報警裝置,系統應具有火災自動探測報警或人工輔助報警、控制相關系統設備應急啟動并接收其動作反饋信號的功能。
12.0.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各設備之間應具有兼容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協議。
12.0.3 火災報警區域的劃分應滿足相關受控系統聯動控制的工作要求,火災探測區域的劃分應滿足確定火災報警部位的工作要求。
12.0.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總線上應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每只總線短路隔離器保護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的總數不應大于32點。總線在穿越防火分區處應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
12.0.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聲、光警報器,火災聲、光警報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火災聲、光警報器的設置應滿足人員及時接受火警信號的要求,每個報警區域內的火災警報器的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且不應低于60dB;
2 在確認火災后,系統應能啟動所有火災聲、光警報器;
3 系統應同時啟動、停止所有火災聲警報器工作;
4 具有語音提示功能的火災聲警報器應具有語音同步的功能。
12.0.6 火災探測器的選擇應滿足設置場所火災初期特征參數的探測報警要求。
12.0.7 手動報警按鈕的設置應滿足人員快速報警的要求,每個防火分區或樓層應至少設置1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12.0.8 除消防控制室設置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外,每臺控制器直接連接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不應跨越避難層。
12.0.9 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具有消防應急廣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廣播系統,應具有強制切入消防應急廣播的功能。
12.0.10 消防控制室內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和可直接報火警的外線電話,消防專用電話網絡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
12.0.11 消防聯動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需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其聯動觸發信號應為兩個獨立的報警觸發裝置報警信號的“與”邏輯組合;
2 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按設定的控制邏輯向各相關受控設備發出聯動控制信號,并接受其聯動反饋信號;
3 受控設備接口的特性參數應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的聯動控制信號匹配。
12.0.12 聯動控制模塊嚴禁設置在配電柜(箱)內,一個報警區域內的模塊不應控制其他報警區域的設備。
12.0.13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組成,可燃氣體探測器不應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報警總線。
12.0.14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獨立組成,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設置不應影響所在場所供配電系統的正常工作。
12.0.1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單獨布線,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且系統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應敷設在不同線管內或同一線槽的不同槽孔內。
12.0.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供電線路、消防聯動控制線路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2級的耐火銅芯電線電纜,報警總線、消防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用電話等傳輸線路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2級的銅芯電線電纜。
12.0.1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控制與顯示類設備的主電源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不應使用電源插頭。
12.0.1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的防護等級應滿足在設置場所環境條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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