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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聞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 作者:消防檢測設備
- 發布時間:2022-08-09 14:15:54
- 來源:http://www.czhuaxialy.com/
- 點擊:687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廣東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表05) | |||||
編號05-1 | |||||
違 法 行 為 | 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違 法 主 體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 ||||
違 反 條 款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六項 | ||||
處 罰 依 據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 ||||
處罰階次劃分 | 具體違法情形 | 量罰區間(A) | |||
處罰階次1 | 涉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議約定收費20萬元以下的。 | 2萬元≤A<2.3萬元 | |||
處罰階次2 | 涉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議約定收費20萬元以上的50萬元以下的。 | 2.3萬元≤A<2.7萬元 | |||
處罰階次3 | 涉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議約定收費50萬元以上的。 | 2.7萬元≤A≤3萬元 | |||
編號05-2 | |||||
違 法 行 為 | 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 |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違 反 條 款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 ||||
處 罰 依 據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 ||||
處罰階次劃分 | 具體違法情形 | 量罰區間(A) | |||
處罰階次1(單位) | 對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多方執業行為未履行管理義務的。 | 1萬元≤A<1.5萬元 | |||
處罰階次2(單位) | 對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多方執業行為存在隱瞞、包庇、放任行為的。 | 1.5萬元≤A<2萬元 | |||
處罰階次1(個人) | 1.在兩個社會組織執業的; 2.兼職未滿一年的。 | 0.5萬元≤A<0.75萬元 | |||
處罰階次2(個人) | 1.擔任三個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2.兼職超過一年的; 3.有過此類違法行為。 | 0.75萬元≤A≤1萬元 | |||
編號05-3 | |||||
違 法 行 為 | 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違 反 條 款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五項 | ||||
處 罰 依 據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 ||||
處罰階次劃分 | 具體違法情形 | 量罰區間(A) | |||
處罰階次1 | 指派1名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 1萬元≤A<1.3萬元 | |||
處罰階次2 | 指派2名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 1.3萬元≤A<1.7萬元 | |||
處罰階次3 | 指派2名以上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 1.7萬元≤A≤2萬元 | |||
編號05-4 | |||||
違 法 行 為 | 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 |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違 反 條 款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 | ||||
處 罰 依 據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 ||||
處罰階次劃分 | 具體違法情形 | 量罰區間(A) | |||
處罰階次1 | (轉包)1.技術服務機構所屬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消防設施操作員三類技術服務人員中的一類,不履行合同義務,未參與或實際到場提供服務的; (轉包)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分包)3.服務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服務對象認可,技術服務機構將其承包的部分項目交由其他單位實施的的; (分包)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 1萬元≤A<1.5萬元 | |||
處罰階次2 | (轉包)1.技術服務機構將其項目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轉包)2.技術服務機構不履行合同義務,只向服務單位收取費用,主要服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轉包)3.技術服務機構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全部服務項目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分包)4.技術服務機構將項目分包給個人的; (分包)5.技術服務機構將將項目分包給不具備從業條件的單位的。 | 1.5萬元≤A≤2萬元 | |||
編號05-5 | |||||
違 法 行 為 | 未設立技術負責人、未明確項目負責人 |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違 反 條 款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 ||||
處 罰 依 據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 ||||
處罰階次劃分 | 具體違法情形 | 量罰區間(A) | |||
處罰階次1 | 未設立技術負責人或未明確項目負責人; | A<0.5萬元 | |||
處罰階次2 | 未設立技術負責人,也未明確項目負責人; | 0.5萬元≤A≤1萬元 | |||
編號05-6 | |||||
違 法 行 為 | 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未經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或者未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違 反 條 款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 | ||||
處 罰 依 據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 ||||
處罰階次劃分 | 具體違法情形 | 量罰區間(A) | |||
處罰階次1 | 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字和蓋章不全的。 | A<0.5萬元 | |||
處罰階次2 | 1.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結論頁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均未簽名、蓋章; 2.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結論頁未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的。 | 0.5萬元≤A≤1萬元 | |||
編號05-7 | |||||
違 法 行 為 | 承接業務未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 |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違 反 條 款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 | ||||
處 罰 依 據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 ||||
處罰階次劃分 | 具體違法情形 | 量罰區間(A) | |||
處罰階次1 | 服務對象為除人員密集場所,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倉庫等場所以外的其它場所; | A<0.5萬元 | |||
處罰階次2 | 服務對象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倉庫等場所其中之一的; | 0.5萬元≤A≤1萬元 | |||
編號05-8 | |||||
違 法 行 為 |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 |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違 反 條 款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三項 | ||||
處 罰 依 據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四項 | ||||
處罰階次劃分 | 具體違法情形 | 量罰區間(A) | |||
處罰階次1 |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項目負責人和消防設施操作員有1人未到現場的。 | A<0.5萬元 | |||
處罰階次2 |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項目負責人和消防設施操作員均未到現場的。 | 0.5萬元≤A≤1萬元 | |||
編號05-9 | |||||
違 法 行 為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 |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違 反 條 款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 | ||||
處 罰 依 據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五項 | ||||
處罰階次劃分 | 具體違法情形 | 量罰區間(A) | |||
處罰階次1 | 1.(專項檢查)發現所從事消防技術服務項目未建立或者保管檔案占總服務項目30%以下的; 2.(非專項檢查)涉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議約定收費20萬元以下的。 | A<0.3萬元 | |||
處罰階次2 | 1.(專項檢查)發現所從事消防技術服務項目未建立或者保管檔案占總服務項目30%以上,70%以下的; 2.(非專項檢查)涉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議約定收費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0.3萬元≤A<0.7萬元 | |||
處罰階次3 | 1.(專項檢查)發現所從事消防技術服務項目未建立或者保管檔案占總服務項目70%以上的; 2.(非專項檢查)涉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議約定收費50萬元以上的。 | 0.7萬元≤A≤1萬元 | |||
編號05-10 | |||||
違 法 行 為 | 未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 |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違 反 條 款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 ||||
處 罰 依 據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六項 | ||||
處罰階次劃分 | 具體違法情形 | 量罰區間(A) | |||
處罰階次1 | 未公示3項以下事項內容。 | A<0.5萬元 | |||
處罰階次2 | 未公示3項以上事項內容。 | 0.5萬元≤A≤1萬元 | |||
編號05-11 | |||||
違 法 行 為 |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 |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處5000元以下罰款 | ||||
違 反 條 款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 | ||||
處 罰 依 據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 ||||
處罰階次劃分 | 具體違法情形 | 量罰區間(A) | |||
處罰階次1 | 公示部分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 | A<0.2萬元 | |||
處罰階次2 | 未公示任何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 | 0.2萬元≤A≤0.5萬元 | |||
廣東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表06) | |||||
編號06-1 | |||||
違 法 行 為 | 1.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 | ||||
2.被依法注銷注冊后繼續執業。 |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違 法 主 體 | 個人 | ||||
違 反 條 款 |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款 | ||||
處 罰 依 據 |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 | ||||
前 置 條 件 | 無 | ||||
違法情形劃分 | 具體違法情形 | 量罰區間(A) | |||
較 輕 違 法 | 涉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議約定收費20萬元以下的。 | 1萬元≤A<1.6萬元 | |||
一 般 違 反 | 涉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議約定收費20萬元以上的50萬元以下的。 | 1.6萬元≤A<2.4萬元 | |||
嚴 重 違 法 | 涉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議約定收費50萬元以上的。 | 2.4萬元≤A≤3萬元 | |||
編號06-2 | |||||
違 法 行 為 | 注冊消防工程師有需要變更注冊的情形,未經準予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 |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違 法 主 體 | 個人 | ||||
違 反 條 款 |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 ||||
處 罰 依 據 |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 | ||||
前 置 條 件 | 無 | ||||
違法情形劃分 | 具體違法情形 | 量罰區間(A) | |||
較輕違法 | 涉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議約定收費20萬元以下的。 | 1000元≤A<3700元 | |||
一般違反 | 涉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議約定收費20萬元以上的50萬元以下的。 | 3700元≤A<7300元 | |||
嚴重違法 | 涉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議約定收費50萬元以上的。 | 7300元≤A≤1萬元 | |||
編號06-3 | |||||
違 法 行 為 | 1.以個人名義承接執業業務、開展執業活動; | ||||
2.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 | |||||
3.超出本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開展執業活動。 |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違 法 主 體 | 個人 | ||||
違 反 條 款 | 1.《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 ||||
2.《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 |||||
3.《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五項。 | |||||
處 罰 依 據 | 1.《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 ||||
2.《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 |||||
3.《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三項。 | |||||
前 置 條 件 | 無 | ||||
違法情形劃分 | 具體違法情形 | 量罰區間(A) | |||
較輕違法 | 涉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議約定收費20萬元以下的。 | 1萬元≤A<1.3萬元 | |||
一般違反 | 涉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議約定收費20萬元以上的50萬元以下的。 | 1.3萬元≤A<1.7萬元 | |||
嚴重違法 | 涉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議約定收費50萬元以上的。 | 1.7萬元≤A≤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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