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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聞

19部規范的200+強條被廢止!住建部發布《消防設施通用規范》全文強制性!(附下載)

  • 作者:消防檢測設備
  • 發布時間:2022-08-26 16:52:34
  • 來源:http://www.czhuaxialy.com/
  • 點擊:2826

19部規范的200+強條被廢止!住建部發布《消防設施通用規范》全文強制性?。ǜ较螺d)

近日,住建部發布了關于國家標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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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6-2023,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

國家標準《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J 110-1987、《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1993轉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編號分別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同時廢止下列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涉及19部規范的200+強條!

廢止的相關強制性條文如下:

0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84-2017

5.0.1 民用建筑和廠房采用濕式系統時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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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系統最不利點處灑水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低于0.05MPa。


5.0.2 民用建筑和廠房高大空間場所采用濕式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2的規定。

民用建筑和廠房高大空間場所采用濕式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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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未列入的場所,應根據本表規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比確定。

2當民用建筑高大空間場所的最大凈空高度為12m<h≤18m時,應采用非倉庫型特殊應用噴頭。


5.0.4 倉庫及類似場所采用濕式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為倉庫危險級Ⅰ級~Ⅲ級時,系統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4-1~表5.0.4-4的規定;

2當倉庫危險級Ⅰ級、倉庫危險級Ⅱ級場所中混雜儲存倉庫危險級Ⅲ級物品時,系統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4-5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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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貨架儲物高度大于7.5m時,應設置貨架內置灑水噴頭。頂板下灑水噴頭的噴水強度不應低于18L/(min·m2),作用面積不應小于200m2,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2h。

2本表及表5.0.4-2、5.0.4-5中字母“J”表示貨架內置灑水噴頭,“J”前的數字表示貨架內置灑水噴頭的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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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貨架儲物高度大于7.5m時,應設置貨架內置灑水噴頭。頂板下灑水噴頭的噴水強度不應低于20L/(min·m2),作用面積不應小于200m2,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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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作用面積不應小于200m2,持續噴水時間不應低于2h。

2序號4,6,7,11:貨架內設置一排貨架內置灑水噴頭時,噴頭的間距不應大于3.0m;設置兩排或多排貨架內置灑水噴頭時,噴頭的間距不應大于3.0×2.4(m)。

3序號9:貨架內設置一排貨架內置灑水噴頭時,噴頭的間距不應大于2.4m,設置兩排或多排貨架內置灑水噴頭時,噴頭的間距不應大于2.4×2.4(m)。

4序號8:應采用流量系數K等于161,202,242,363的灑水噴頭。

5序號10:應采用流量系數K等于242,363的灑水噴頭。

6貨架儲物高度大于7.5m時,應設置貨架內置灑水噴頭,頂板下灑水噴頭的噴水強度不應低于22.0L/(min·m2),作用面積不應小于200m2,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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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A一袋裝與無包裝的發泡塑料橡膠;B一箱裝的發泡塑料橡膠;C一袋裝與無包裝的不發泡塑料橡膠;D一箱裝的不發泡塑料橡膠。

2作用面積不應小于240m2,持續噴水時間不應低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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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無包裝的塑料橡膠視同紙袋、塑料袋包裝。

2貨架內置灑水噴頭應采用與頂板下灑水噴頭相同的噴水強度,用水量應按開放6只灑水噴頭確定。


5.0.5 倉庫及類似場所采用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時,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5的規定。

1.jpg


5.0.6 倉庫及類似場所采用倉庫型特殊應用噴頭時,濕式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于表5.0.6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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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貨架倉庫的最大凈空高度或最大儲物高度超過本規范第5.0.5條的規定時,應設貨架內置灑水噴頭,且貨架內置灑水噴頭上方的層間隔板應為實層板。貨架內置灑水噴頭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倉庫危險級Ⅰ級、Ⅱ級場所應在自地面起每3.0m設置一層貨架內置灑水噴頭,倉庫危險級Ⅲ級場所應在自地面起每1.5m~3.0m設置一層貨架內置灑水噴頭,且最高層貨架內置灑水噴頭與儲物頂部的距離不應超過3.0m;

2當采用流量系數等于80的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時,工作壓力不應小于0.20MPa;當采用流量系數等于115的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時,工作壓力不應小于0.10MPa;

3灑水噴頭間距不應大于3m,且不應小于2m。計算貨架內開放灑水噴頭數量不應小于表5.0.8的規定;

4設置2層及以上貨架內置灑水噴頭時,灑水噴頭應交錯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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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貨架內置灑水噴頭超過2層時,計算流量應按最頂層2層,且每層開放灑水噴頭數按本表規定值的1/2確定。


5.0.15 當采用防護冷卻系統保護防火卷簾、防火玻璃墻等防火分隔設施時,系統應獨立設置,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噴頭設置高度不應超過8m;當設置高度為4m~8m時,應采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

2噴頭設置高度不超過4m時,噴水強度不應小于0.5L/(s·m);當超過4m時,每增加1m,噴水強度應增加0.1L/(s·m);

4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系統設置部位的耐火極限要求。


6.5.1 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最不利點灑水噴頭處應設末端試水裝置,其他防火分區、樓層均應設直徑為25mm的試水閥。


10.3.3 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的規定可不設置高位消防水箱時,系統應設氣壓供水設備。氣壓供水設備的有效水容積,應按系統最不利處4只噴頭在最低工作壓力下的5min用水量確定。干式系統、預作用系統設置的氣壓供水設備,應同時滿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2.0.1 局部應用系統應用于室內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8m的民用建筑中,為局部設置且保護區域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的濕式系統。設置局部應用系統的場所應為輕危險級或中危險級Ⅰ級場所。


12.0.2 局部應用系統應采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噴水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5.0.1條的規定,持續噴水時間不應低于0.5h。


12.0.3 局部應用系統保護區域內的房間和走道均應布置噴頭。噴頭的選型、布置和按開放噴頭數確定的作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的系統,噴頭布置應符合輕危險級或中危險級Ⅰ級場所的有關規定,作用面積內開放的噴頭數量應符合表12.0.3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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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的系統,噴頭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7.1.4條的規定。作用面積內開放噴頭數量應按不少于6只確定。


0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16-2013

3.1.6 系統總線上應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每只總線短路隔離器保護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消防設備的總數不應超過32點;總線穿越防火分區時,應在穿越處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


3.1.7 高度超過 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控制器外,每臺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不應跨越避難層。


3.4.1 具有消防聯動功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中應設置消防控制室。


3.4.4 消防控制室應有相應的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值班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及值班記錄等文件資料。


3.4.6 消防控制室內嚴禁穿過與消防設施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


4.1.1 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按設定的控制邏輯向各相關的受控設備發出聯動控制信號,并接受相關設備的聯動反饋信號。


4.1.3 各受控設備接口的特性參數應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的聯動控制信號相匹配。


4.1.4 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設備,除應采用聯動控制方式外,還應在消防控制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4.1.6 需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其聯動觸發信號應采用兩個獨立的報警觸發裝置報警信號的“與”邏輯組合。


4.8.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聲光警報器,并應在確認火災后啟動建筑內的所有火災聲光警報器。


4.8.4 火災聲警報器設置帶有語音提示功能時,應同時設置語音同步器。


4.8.5 同一建筑內設置多個火災聲警報器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同時啟動和停止所有火災聲警報器工作。


4.8.7 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


4.8.12 消防應急廣播與普通廣播或背景音樂廣播合用時,應具有強制切入消防應急廣播的功能。


6.5.2 每個報警區域內應均勻設置火災警報器,其聲壓級不應小于60dB;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其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6.7.1 消防專用電話網絡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


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業消防站等處,應設置可直接報警的外線電話。


6.8.2 模塊嚴禁設置在配電(控制)柜(箱)內。


6.8.3 本報警區域內的模塊不應控制其他報警區域的設備。


10.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交流電源和蓄電池備用電源。


11.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供電線路、消防聯動控制線路應采用耐火銅芯電線電纜,報警總線、消防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用電話等傳輸線路應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電線電纜。


11.2.5 不同電壓等級的線纜不應穿入同一根保護管內,當合用同一線槽時,線槽內應有隔板分隔。


12.1.11 隧道內設置的消防設備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


12.2.3 采用光柵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保護外浮頂油罐時,兩個相鄰光柵間距離不應大于3m。


03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40-2005

4.1.3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滅火器時,應采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


4.2.1 A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水型滅火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泡沫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


4.2.2 B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泡沫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B類火災的水型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

極性溶劑的B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滅B類火災的抗溶性滅火器。


4.2.3 C類火災場所應選擇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


4.2.4 D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撲滅金屬火災的專用滅火器。


4.2.5 E類火災場所應選擇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但不得選用裝有金屬喇叭噴筒的二氧化碳滅火器。


5.1.1 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5.1.5 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


5.2.1 設置在A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表5.2.1 A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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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設置在B、C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表5.2.2 B、C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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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于2具。


6.2.1 A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應符合表6.2.1的規定。

表6.2.1 A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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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B、C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應符合表6.2.2的規定。

表6.2.2 B、C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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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每個滅火器設置點實配滅火器的滅火級別和數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滅火級別和數量的計算值。


7.1.3 滅火器設置點的位置和數量應根據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確定,并應保證最不利點至少在1具滅火器的保護范圍內。


04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
GB 50151-2021

3.2.2 保護非水溶性液體的泡沫-水噴淋系統、泡沫槍系統、泡沫炮系統泡沫液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2當采用非吸氣型噴射裝置時,應選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3.2.3 對于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及其他對普通泡沫有破壞作用的甲、乙、丙類液體,必須選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渡。


3.2.6 當采用海水作為系統水源時,必須選擇適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3.3.2 泡沫液泵的選擇與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泡沫液泵的工作壓力和流量應滿足系統設計要求,同時應保證在設計流量范圍內泡沫液供給壓力大于供水壓力;

2泡沫液泵的結構形式、密封或填料類型應適宜輸送所選的泡沫液,其材料應耐泡沫液腐蝕且不影晌泡沫液的性能;

4除四級及以下獨立石油庫與油品站場、防護面積小于200㎡單個非重要防護區設置的泡沫系統外,應設置備用泵,且工作泵故障時應能自動與手動切換到備用泵;

5泡沫液泵應能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載運轉。


3.7.6 在寒冷季節有冰凍的地區,泡沫滅火系統的濕式管道應采取防凍措施。


4.1.2 儲罐區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2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和其他對普通泡沫有破壞作用的甲、乙、丙類液體固定頂儲罐,應選用液上噴射系統;

3外浮頂和內浮頂儲罐應選用液上噴射系統;

4非水溶性液體外浮頂儲罐、內浮頂儲罐、直徑大于18m的固定頂儲罐及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立式儲罐,不得選用泡沫炮作為主要滅火設施;

5高度大于7m或直徑大于9m的固定頂儲罐,不得選用泡沫槍作為主要滅火設施。


4.1.3 儲罐區泡沫滅火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按罐內用量、該罐輔助泡沫槍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儲罐確定。


4.1.11 固定式系統的設計應滿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啟動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輸送到保護對象的時間不大于5min的要求。


4.2.6 儲罐上液上噴射系統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個泡沫產生器應用獨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2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設置在罐壁上;


5.1.2 全淹沒系統或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全淹沒系統應同時具備自動、手動和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

2自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應同時具備手動和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手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尚應具備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

3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護區應設置聲光報警裝置;


5.2.2 全淹沒系統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泡沫的圍擋應為不燃結構,且應在系統設計滅火時間內具備圍擋泡沫的能力;

2在保證人員撤離的前提下,門、窗等位于設計淹沒深度以下的開口,應在泡沫噴放前或泡沫噴放的同時自動關閉;對于不能自動關閉的開口,全淹沒系統應對其泡沫損失進行相應補償;

3利用防護區外部空氣發泡的封閉空間,應設置排氣口,排氣口的位置應避免燃燒產物或其他有害氣體回流到泡沫產生器進氣口;


7.1.3 固定式系統動力源和泡沫消防水泵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石油化工園區、大中型石化企業與煤化工企業、石油儲備庫,應采用一級供電負荷電機拖動的泡沫消防水泵做主用泵,采用柴油機拖動的泡沫消防水泵做備用泵;

2其他石化企業與煤化工企業、特級和一級石油庫及油品站場,應采用電機拖動的泡沫消防水泵做主用泵,采用柴油機拖動的泡沫消防水泵做備用泵;


7.1.7 當泡沫比例混合裝置設置在泡沫消防泵站內無法滿足本標準第4.1.11條的規定時,應設置泡沫站,且泡沫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嚴禁將泡沫站設置在防火堤內、圍堰內、泡沫滅火系統保護區或其他爆炸危險區域內;

2當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設置時,其與各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罐壁的間距應大于20m,且應具備遠程控制功能;

3當泡沫站設置在室內時,其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8.1.1 儲罐區泡沫滅火系統的泡沫混合液設計流量,應按儲罐上設置的泡沫產生器或高背壓泡沫產生器與該儲罐輔助泡沫槍的流量之和計算,且應按流量之和最大的儲罐確定。


9.2.4 泡沫液進場后,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取樣留存。

檢查數量:按全項檢測需要量。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泡沫液的自愿性認證或檢驗的有效證明文件、產品出廠合格證。


9.3.19 管道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7管道安裝完畢應進行水壓試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試驗應采用清水進行,試驗時環境溫度不應低于5℃,當環境溫度低于5℃時,應采取防凍措施;

2)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壓力的1.5倍;

3)試驗前應將泡沫產生裝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裝置)隔離;

4)試驗合格后,應按本標準附錄B表B.0.2-4進行記錄。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管道充滿水,排凈空氣,用試壓裝置緩慢升壓,當壓力升至試驗壓力后穩壓10min,管道無損壞、變形,再將試驗壓力降至設計壓力,穩壓30min,以壓力不降、無滲漏為合格。


11.0.4 對檢查和試驗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解決,對損壞或不合格者應立即更換,并應復原系統。


0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
GB 50166-2019

5.0.6 系統檢測、驗收結果判定準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A類項目不合格數量為0、B類項目不合格數量小于或等于2、B類項目不合格數量與C類項目不合格數量之和小于或等于檢查項目數量5%的,系統檢測、驗收結果應為合格;

2不符合本條第1款合格判定準則的,系統檢測、驗收結果應為不合格。


06

《水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
GB 50219-2014

3.1.2 系統的供給強度和持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3.1.2的規定,響應時間不應大于表3.1.2的規定。

表3.1.2系統的供給強度、持續供給時間和響應時間

3.jpg


3.1.3 水霧噴頭的工作壓力,當用于滅火時不應小于0.35MPa;當用于防護冷卻時不應小于0.2MPa,但對于甲B、乙、丙類液體儲罐不應小于0.15MPa。


3.2.3 水霧噴頭與保護對象之間的距離不得大于水霧噴頭的有效射程。


4.0.2 水霧噴頭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要求:

1撲救電氣火災,應選用離心霧化型水霧噴頭;


8.4.11 聯動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模擬火災信號啟動系統,相應的分區雨淋報警閥(或電動控制閥、氣動控制閥)、壓力開關和消防水泵及其他聯動設備均應能及時動作并發出相應的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直觀檢查。

2采用傳動管啟動的系統,啟動1只噴頭,相應的分區雨淋報警閥、壓力開關和消防水泵及其他聯動設備均應能及時動作并發出相應的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直觀檢查。

3系統的響應時間、工作壓力和流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當為手動控制時,以手動方式進行1次~2次試驗;當為自動控制時,以自動和手動方式各進行1次~2次試驗,并用壓力表、流量計、秒表計量。


9.0.1 系統竣工后,必須進行工程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07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61-2017

3.2.7 噴頭的現場檢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噴頭的商標、型號、公稱動作溫度、響應時間指數(RTI)、制造廠及生產日期等標志應齊全。

2噴頭的型號、規格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3噴頭外觀應無加工缺陷和機械損傷。

4噴頭螺紋密封面應無傷痕、毛刺、缺絲或斷絲現象。

5閉式噴頭應進行密封性能試驗,以無滲漏、無損傷為合格。

試驗數量應從每批中抽查1%,并不得少于5只,試驗壓力應為3.0MPa,保壓時間不得少于3min。當兩只及兩只以上不合格時,不得使用該批噴頭。當僅有一只不合格時,應再抽查2%,并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進行密封性能試驗;當仍有不合格時,亦不得使用該批噴頭。

檢查數量:符合本條第5款的規定。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及在專用試驗裝置上測試,主要測試設備有試壓泵、壓力表、秒表。


5.2.1 噴頭安裝必須在系統試壓、沖洗合格后進行。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系統試壓、沖洗記錄表。


5.2.2 噴頭安裝時,不應對噴頭進行拆裝、改動,并嚴禁給噴頭、隱蔽式噴頭的裝飾蓋板附加任何裝飾性涂層。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2.3 噴頭安裝應使用專用扳手,嚴禁利用噴頭的框架施擰;噴頭的框架、濺水盤產生變形或釋放原件損傷時,應采用規格、型號相同的噴頭更換。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6.1.1 管網安裝完畢后,必須對其進行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沖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沖洗記錄表。


8.0.1 系統竣工后,必須進行工程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08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63-2007

3.0.8 氣體滅火系統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3經返工或更換系統組件、成套裝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時,嚴禁驗收。


4.2.1 管材、管道連接件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出廠合格證與質量檢驗報告。


4.2.4 對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劑、管材及管道連接件,應抽樣復驗,其復驗結果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1設計有復驗要求的。

2對質量有疑義的。

檢查數量:按送檢需要量。

檢查方法:核查復驗報告。


4.3.2 滅火劑儲存容器及容器閥、單向閥、連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裝置、選擇閥、閥驅動裝置、噴嘴、信號反饋裝置、檢漏裝置、減壓裝置等系統組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市場準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2設計有復驗要求或對質量有疑義時,應抽樣復驗,復驗結果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按送檢需要量。

檢查方法:核查復驗報告。


5.2.2 滅火劑儲存裝置安裝后,泄壓裝置的泄壓方向不應朝向操作面。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安全閥應通過專用的泄壓管接到室外。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2.7 集流管上的泄壓裝置的泄壓方向不應朝向操作面。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4.6 氣動驅動裝置的管道安裝后應做氣壓嚴密性試驗,并合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按本規范第E.1節的規定執行。


5.5.4 滅火劑輸送管道安裝完畢后,應進行強度試驗和氣壓嚴密性試驗,并合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按本規范第E.1節的規定執行。


6.1.5 調試項目應包括模擬啟動試驗、模擬噴氣試驗和模擬切換操作試驗,并應按本規范表B-4填寫施工過程檢查記錄。


7.1.2 系統工程驗收應按本規范表D-1進行資料核查;并按本規范表D-2進行工程質量驗收,驗收項目有1項為不合格時判定系統為不合格。


8.0.3 應按檢查類別規定對氣體滅火系統進行檢查,并按本規范表F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


09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338-2003

3.0.1 系統選用的滅火劑應和保護對象相適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泡沫炮系統適用于甲、乙、丙類液體火災、固體可燃物火災場所;

2干粉炮系統適用于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可燃氣體火災場所;

3水炮系統適用于一般固體可燃物火災場所;

4水炮系統和泡沫炮系統不得用于撲救遇水發生化學反應而引起燃燒、爆炸等物質的火災。


4.1.6 水炮系統和泡沫炮系統從啟動至炮口噴射水或泡沫的時間不應大于5min,干粉炮系統從啟動至炮口噴射干粉的時間不應大于2min。


4.2.1 室內消防炮的布置數量不應少于兩門,其布置高度應保證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構件的影響,并應能使兩門水炮的水射流同時到達被保護區域的任一部位。

室內系統應采用濕式給水系統,消防炮位處應設置消防水泵起動按鈕。

設置消防炮平臺時,其結構強度應能滿足消防炮噴射反力的要求,結構設計應能滿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


4.2.2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應能使消防炮的射流完全覆蓋被保護場所及被保護物,且應滿足滅火強度及冷卻強度的要求。

1消防炮應設置在被保護場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方向;

2當滅火對象高度較高、面積較大時,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較高大障礙物的阻擋時,應設置消防炮塔。


4.2.4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裝卸碼頭和甲、乙、丙類液體、油品裝卸碼頭的消防炮的布置數量不應少于兩門,炮沫炮的射程應滿足覆蓋設計船型的油氣艙范圍,水炮的射程應滿足覆蓋設計船型的全船范圍。


4.2.5 消防炮塔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烴儲罐區和石化生產裝置的消防炮塔高度的確定應使消防炮對被保護對象實施有效保護;

2甲、乙、丙類液體、油品、液化石油氣、天然氣裝卸碼頭的消防炮塔高度應使消防炮的俯仰回轉中心高度不低于在設計潮位和船舶空載時的甲板高度;消防炮水平回轉中心與碼頭前沿的距離不應小于2.5m;

3消防炮塔的周圍應留有供設備維修用的通道。


4.3.1 水炮的設計射程和設計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炮的設計射程應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內布置的水炮的射程應按產品射程的指標值計算,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應按產品射程指標值的90%計算。

2當水炮的設計工作壓力與產品額定工作壓力不同時,應在產品規定的工作壓力范圍內選用。

4當上述計算的水炮設計射程不能滿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時,應調整原設定的水炮數量、布置位置或規格型號,直至達到要求。


4.3.3 水炮系統滅火及冷卻用水的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撲救室內火災的滅火用水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1.0h;

2撲救室外火災的滅火用水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2.0h;

3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烴儲罐、石化生產裝置和甲、乙、丙類液體、油品碼頭等冷卻用水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4.3.4 水炮系統滅火及冷卻用水的供給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撲救室內一般固體物質火災的供給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其用水量應按兩門水炮的水射流同時到達防護區任一部位的要求計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應小于40L/s,工業建筑的用水量不應小于60L/s;

2撲救室外火災的滅火及冷卻用水的供給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3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烴儲罐和甲、乙、丙類液體、油品碼頭等冷卻用水的供給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4石化生產裝置的冷卻用水的供給強度不應小于16L/min.m2。


4.3.6 水炮系統的計算總流量應為系統中需要同時開啟的水炮設計流量的總和,且不得小于滅火用水計算總流量及冷卻用水計算總流量之和。


4.4.1 泡沫炮的設計射程和設計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泡沫炮的設計射程應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內布置的泡沫炮的射程應按產品射程的指標值計算,室外布置的泡沫炮的射程應按產品射程指標值的90%計算。

2當泡沫炮的設計工作壓力與產品額定工作壓力不同時,應在產品規定的工作壓力范圍內選用。

4當上述計算的泡沫炮設計射程不能滿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時,應調整原設定的泡沫炮數量、布置位置或規格型號,直至達到要求。


4.4.3 撲救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火災及甲、乙、丙類液體、油品碼頭火災等的泡沫混合液的連續供給時間和供給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4.4.4 泡沫炮滅火面積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滅火面積應按實際保護儲罐中最大一個儲罐橫截面積計算。泡沫混合液的供給量應按兩門泡沫炮計算。

2甲、乙、丙類液體、油品裝卸碼頭的滅火面積應按油輪設計船型中最大油艙的面積計算。

3飛機庫的滅火面積應符合《飛機庫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4其他場所的滅火面積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4.6 泡沫混合液設計總流量應為系統中需要同時開啟的泡沫炮設計流量的總和,且不應小于滅火面積與供給強度的乘積?;旌媳鹊姆秶鷳蠂覙藴省兜捅稊蹬菽瓬缁鹣到y設計規范》的規定,計算中應取規定范圍的平均值。泡沫液設計總量應為其計算總量的1.2倍。


4.5.1 室內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應按產品射程指標值計算,室外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應按產品射程指標值的90%計算。


4.5.4 干粉炮系統的干粉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60s。


5.1.1 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裝置、消防泵組等專用系統組件必須采用通過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檢測合格的產品。


5.1.3 安裝在防爆區內的消防炮和其它系統組件應滿足該防爆區相應的防爆要求。


5.3.1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應具有在規定流量范圍內自動控制混合比的功能。


5.4.1 干粉罐必須選用壓力貯罐,宜采用耐腐蝕材料制作;當采用鋼質罐時,其內壁應作防腐蝕處理;干粉罐應按現行壓力容器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并應保證其在最高使用溫度下的安全強度。


5.4.4 干粉驅動裝置應采用高壓氮氣瓶組,氮氣瓶的額定充裝壓力不應小于15MPa。干粉罐和氮氣瓶應采用分開設置的型式。


5.6.1 當消防泵出口管徑大于300mm時,不應采用單一手動啟閉功能的閥門。閥門應有明顯的啟閉標志,遠控閥門應具有快速啟閉功能,且密封可靠。


5.6.2 常開或常閉的閥門應設鎖定裝置,控制閥和需要啟閉的閥門應設啟閉指示器。參與遠控炮系統聯動控制的控制閥,其啟閉信號應傳至系統控制室。


5.7.1 消防炮塔應具有良好的耐腐蝕性能,其結構強度應能同時承受使用場所最大風力和消防炮噴射反力。消防炮塔的結構設計應能滿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


5.7.3 室外消防炮塔應設有防止雷擊的避雷裝置、防護欄桿和保護水幕;保護水幕的總流量不應小于6L/s。


6.1.4 系統配電線路應采用經阻燃處理的電線、電纜。


6.2.4 工作消防泵組發生故障停機時,備用消防泵組應能自動投入運行。


10

《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347-2004


1.0.5 干粉滅火系統不得用于撲救下列物質的火災:

1硝化纖維、炸藥等無空氣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學物質與強氧化劑。

2鉀、鈉、鎂、鈦、鋯等活潑金屬及其氫化物。


3.1.2 采用全淹沒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噴放干粉時不能自動關閉的防護區開口,其總面積不應大于該防護區總內表面積的15%,且開口不應設在底面。


3.1.3 采用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保護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動速度不應大于2m/s。必要時,應采取擋風措施。

2在噴頭和保護對象之間,噴頭噴射角范圍內不應有遮擋物。

3當保護對象為可燃液體時,液面至容器緣口的距離不得小于150mm。


3.1.4 當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有可燃氣體,易燃、可燃液體供應源時,啟動干粉滅火系統之前或同時,必須切斷氣體、液體的供應源。


3.2.3 全淹沒滅火系統的干粉噴射時間不應大于30s。


3.3.2 室內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干粉噴射時間不應小于30s;室外或有復燃危險的室內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干粉噴射時間不應小于60s。


3.4.3 一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所用預制滅火裝置最多不得超過4套,并應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間差不得大于2s。


5.1.1 儲存裝置宜由干粉儲存容器、容器閥、安全泄壓裝置、驅動氣體儲瓶、瓶頭閥、集流管、減壓閥、壓力報警及控制裝置等組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干粉儲存容器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驅動氣體儲瓶及其充裝系數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5.2.6 噴頭的單孔直徑不得小于6mm。


5.3.1 管道及附件應能承受最高環境溫度下工作壓力,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7管道分支不應使用四通管件。


7.0.2 防護區的走道和出口,必須保證人員能在30s內安全疏散。


7.0.3 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應能自動關閉,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能在防護區內打開。


7.0.7 當系統管道設置在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時,管網等金屬件應設防靜電接地,防靜電接地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


11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370-2005

3.1.4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采用組合分配系統時,一個組合分配系統所保護的防護區不應超過8個。


3.1.5 組合分配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按儲存量最大的防護區確定。


3.1.15 同一防護區內的預制滅火系統裝置多于1臺時,必須能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差不得大于2s。


3.1.16 單臺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裝置的保護容積不應大于160m3;設置多臺裝置時,其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大于10m。


3.2.7 防護區應設置泄壓口,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泄壓口應位于防護區凈高的2/3以上。


3.2.9 噴放滅火劑前,防護區內除泄壓口外的開口應能自行關閉。


3.3.1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


3.3.7 在通訊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設計噴放時間不應大于8s;在其他防護區,設計噴放時間不應大于10s。


3.3.16 七氟丙烷氣體滅火系統的噴頭工作壓力的計算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級增壓儲存容器的系統Pc≥0.6(MPa,絕對壓力);

二級增壓儲存容器的系統Pc≥0.7(MPa,絕對壓力);

三級增壓儲存容器的系統Pc≥0.8(MPa,絕對壓力)。

圖片


3.4.1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


3.4.3 當IG541混合氣體滅火劑噴放至設計用量的95%時,其噴放時間不應大于60s,且不應小于48s。


3.5.1 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密度不應小于滅火密度的1.3倍。


3.5.5 在通訊機房、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滅火劑噴放時間不應大于90s,噴口溫度不應大于150℃;在其他防護區,噴放時間不應大于120s,噴口溫度不應大于180℃。


4.1.3 儲存裝置的儲存容器與其他組件的公稱工作壓力,不應小于在最高環境溫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壓力。


4.1.4 在儲存容器或容器閥上,應設安全泄壓裝置和壓力表。組合分配系統的集流管,應設安全泄壓裝置。安全泄壓裝置的動作壓力,應符合相應氣體滅火系統的設計規定。


4.1.8 噴頭的布置應滿足噴放后氣體滅火劑在防護區內均勻分布的要求。當保護對象屬可燃液體時,噴頭射流方向不應朝向液體表面。


4.1.10 系統組件與管道的公稱工作壓力,不應小于在最高環境溫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壓力。


5.0.2 管網滅火系統應設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預制滅火系統應設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種啟動方式。


5.0.4 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使用濃度大于無毒性反應濃度(NOAEL濃度)的防護區和采用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設手動與自動控制的轉換裝置。當人員進入防護區時,應能將滅火系統轉換為手動控制方式;當人員離開時,應能恢復為自動控制方式。防護區內外應設手動、自動控制狀態的顯示裝置。


5.0.8 氣體滅火系統的電源,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采用氣動力源時,應保證系統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壓力和氣量。


6.0.1 防護區應有保證人員在30s內疏散完畢的通道和出口。


6.0.3 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能自行關閉;用于疏散的門必須能從防護區內打開。


6.0.4 滅火后的防護區應通風換氣,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設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宜設在防護區的下部并應直通室外。通信機房、電子計算機房等場所的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少于每小時5次。


6.0.6 經過有爆炸危險和變電、配電場所的管網,以及布設在以上場所的金屬箱體等,應設防靜電接地。


6.0.7 有人工作防護區的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使用濃度,不應大于有毒性反應濃度(LOAEL濃度),該值應符合本規范附錄G的規定。


6.0.8 防護區內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的充壓壓力不應大于2.5MPa。


6.0.10 熱氣溶膠滅火系統裝置的噴口前1.0m內,裝置的背面、側面、頂部0.2m內不應設置或存放設備、器具等。


12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
GB 50440-2007

7.1.1 遠程監控系統竣工后必須進行工程驗收。工程驗收前接入的測試聯網用戶數量不應少于5個,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13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
GB 50444-2008

2.2.1 滅火器的進場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滅火器應符合市場準入的規定,并應有出廠合格證和相關證書;

2滅火器的銘牌、生產日期和維修日期等標志應齊全;

3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數量應符合配置設計要求;

4滅火器筒體應無明顯缺陷和機械損傷;

5滅火器的保險裝置應完好;

6滅火器壓力指示器的指針應在綠區范圍內;

7推車式滅火器的行駛機構應完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辦法:觀察檢查,資料檢查。


3.1.3 滅火器的安裝設置應便于取用,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3.1.5 滅火器設置點的環境溫度不得超出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


3.2.2 滅火器箱不應被遮擋、上鎖或拴系。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4.1.1 滅火器安裝設置后,必須進行配置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2.1 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配置數量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按照滅火器配置單元的總數,隨機抽查20%,并不得少于3個;少于3個配置單元的,全數檢查。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對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圖進行。


4.2.2 滅火器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查看滅火器的外觀質量。全數檢查滅火器的合格手續。

驗收方法:現場直觀檢查,查驗產品有關質量證書。


4.2.3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單元內,采用不同類型滅火器時,其滅火劑應能相容。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

驗收方法:對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文件和滅火器銘牌,現場核實。


4.2.4 滅火器的保護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有關規定,滅火器的設置應保證配置場所的任一點都在滅火器設置點的保護范圍內。

檢查數量:按照滅火器配置單元的總數,隨機抽查20%;少于3個配置單元的,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用尺丈量。


5.3.2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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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

1酸堿型滅火器;

2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5.4.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7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被火燒過。


5.4.3 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5.4.3規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

image.png


5.4.4 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


14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施工與驗收規范》
GB 50498-2009

3.2.4 對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管材及配件,應由監理工程師抽樣,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復驗,其復驗結果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1設計上有復驗要求的。

2對質量有疑義的。

檢查數量:按設計要求數量或送檢需要量。

檢查方法:檢查復驗報告。


3.3.1 泡沫液進場時應由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和供貨方現場組織檢查,并共同取樣留存,留存數量按全項檢測需要量。泡沫液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市場準入制度要求的有效明文件及產品出廠合格證。


3.3.3 干粉進場時應由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和供貨方現場組織檢查,并共同取樣留存,留存數量按全項檢測需要量。干粉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市場準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證明文件及產品出廠合格證。


3.4.2 水炮、泡沫炮、干粉炮、消防泵組、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裝置、干粉罐、氮氣瓶組、閥門、動力源、消防炮塔、控制裝置等系統組件及壓力表、過濾裝置和金屬軟管等系統配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其規格、型號、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市場準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證明文件和產品出廠合格證。

2設計上有復驗要求或對質量有疑義時。應由監理工程師抽樣、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復驗,其復驗結果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按設計要求數量或送檢需要量。

檢查方法:檢查復驗報告。


4.3.4 設在室外的泡沫液罐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根據環境條件采取防曬、防凍和防腐等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4.6.1 管道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3埋地管道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埋地管道的基礎應符合設計要求;

2)埋地管道安裝前應做好防腐,安裝時不應損壞防腐層;

3)埋地管道采用焊接時。焊縫部位應在試壓合格后進行防腐處理;

4)埋地管道在回填前應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合格后及時回填分層夯實,并應按本規范附錄D進行記錄。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4.6.2 閥門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2具有遙控、自動控制功能的閥門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置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環境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7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2.1 布線前,應對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進行檢查;強、弱電回路不應使用同一根電纜,應分別成束分開排列;不同電壓等級的線路,不應穿在同一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6.1.1 管道安裝完畢后,應對其進行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沖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沖洗記錄表。


7.2.8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的噴射功能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炮滅火系統:當為手動滅火系統時,應以手動控制的方式對該門水炮保護范圍進行噴水試驗;當為自動滅火系統時,應以手動和自動控制的方式對該門水炮保護范圍分別進行噴水試驗。系統自接到啟動信號至水炮炮口開始噴水的時間不應大于5min,其各項性能指標均應達到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自接到啟動信號至開始噴水的時間,用秒表測量。其他性能用壓力表、流量計等觀測檢查。

2泡沫炮滅火系統:泡沫炮滅火系統按本條第Ⅰ款的規定噴水試驗完畢,將水放空后。應以手動或自動控制的方式對該門泡沫炮保護范圍進行噴射泡沫試驗。系統自接到啟動信號至泡沫炮口開始噴射泡沫的時間不應大于5min,噴射泡沫的時間應大于2min,實測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自接到啟動信號至開始噴泡沫的時間,用秒表測量。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規范第7.2.5條的檢查方法測量;用秒表測量噴射泡沫的時間,然后按生產廠給出的產品特性曲線查出對應的流量。

3干粉炮滅火系統:當為手動滅火系統時,應以手動控制的方式對該門干粉炮保護范圍進行一次噴射試驗;當為自動滅火系

統時,應以手動和自動控制的方式對該門干粉炮保護范圍各進行一次噴射試驗。系統自接到啟動信號至干粉炮口開始噴射干粉的時間不應大于2min。干粉噴射時間應大于60s,其各項性能指標均應達到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用氮氣代替干粉;自接到啟動信號至干粉炮口開始噴射的時間,用秒表測量;其他用壓力表等觀測。

4水幕保護系統:當為手動水幕保護系統時,應以手動控制的方式對該道水幕進行一次噴水試驗;當為自動水幕保護系統時,應以手動和自動控制的方式分別進行噴水試驗。其各項性能指標均應達到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自接到啟動信號至開始噴水的時間,用秒表測量。其他性能用壓力表、流量計等觀測檢查。


8.1.3 系統施工質量驗收合格但功能驗收不合格應判定為系統不合格,不得通過驗收。


8.2.4 系統功能驗收判定條件。系統啟動功能與噴射功能驗收全部檢查內容驗收合格。方可判定為系統功能驗收合格。


15

《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
GB 50898-2013

3.3.10 系統管道應采用冷拔法制造的奧氏體不銹鋼鋼管,或其他耐腐蝕和耐壓性能相當的金屬管道。管道的材質和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無縫鋼管》GB/T 14976和《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焊接鋼管》GB/T 12771的有關規定。

系統最大工作壓力不小于3.50MPa時,應采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不繡鋼和耐熱鋼牌號及化學成分》GB/T 20878中規定牌號為022Cr17Ni12Mo2的奧氏體不銹鋼無縫鋼管,或其他耐腐蝕和耐壓性能不低于牌號為022Cr17Ni12Mo2的金屬管道。


3.3.13 設置在有爆炸危險環境中的系統,其管網和組件應采取靜電導除措施。


3.4.9 系統的設計持續噴霧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用于保護電子信息系統機房、配電室等電子、電氣設備間,圖書庫、資料庫、檔案庫,文物庫,電纜隧道和電纜夾層等場所時,系統的設計持續噴霧時間不應小于30min;

2用于保護油浸變壓器室、渦輪機房、柴油發電機房、液壓站、潤滑油站、燃油鍋爐房等含有可燃液體的機械設備間時,系統的設計持續噴霧時間不應小于20min;

3用于撲救廚房內烹飪設備及其排煙罩和排煙管道部位的火災時,系統的設計持續噴霧時間不應小于15s,設計冷卻時間不應小于15min;


3.5.1 系統的水質除應符合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泵組系統的水質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有關規定;

2瓶組系統的水質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瓶(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GB 17324的有關規定;

3系統補水水源的水質應與系統的水質要求一致。


3.5.10 過濾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過濾器的材質應為不銹鋼、銅合金,或其他耐腐蝕性能不低于不銹鋼、銅合金的材料;

2過濾器的網孔孔徑不應大于噴頭最小噴孔孔徑的80%。


16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GB 50974-2014

4.1.5 嚴寒、寒冷等冬季結冰地區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應采取防凍措施。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須作為消防水源時,應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的水量和水質的技術措施。


4.3.4 當消防水池采用兩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災情況下連續補水能滿足消防要求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根據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100m3,當僅設有消火栓系統時不應小于50m3。


4.3.8 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應保證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應設置就地水位顯示裝置,并應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點設置顯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裝置,同時應有最高和最低報警水位;

3消防水池應設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設施,并應采用間接排水。


4.3.1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應能滿足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所需的工作壓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積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所需消防用水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出水、排水和水位,應符合本規范第4.3.8條和第4.3.9條的規定;


4.4.4 當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時,應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懸浮物等物質堵塞消防水泵的技術措施,并應采取確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 當天然水源等作為消防水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地表水作為室外消防水源時,應采取確保消防車、固定和移動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術措施;當消防車取水時,最大吸水高度不應超過6.0m;

2當井水作為消防水源時,還應設置探測水井水位的水位測試裝置。


4.4.7 設有消防車取水口的天然水源,應設置消防車到達取水口的消防車道和消防車回車場或回車道。


5.1.6 消防水泵的選擇和應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水泵的性能應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流量和壓力的要求;

2消防水泵所配驅動器的功率應滿足所選水泵流量揚程性能曲線上任何一點運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當采用電動機驅動的消防水泵時,應選擇電動機干式安裝的消防水泵;


5.1.8 當采用柴油機消防水泵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柴油機消防水泵應采用壓縮式點火型柴油機;

2柴油機的額定功率應校核海拔高度和環境溫度對柴油機功率的影響;

3柴油機消防水泵應具備連續工作的性能,試驗運行時間不應小于24h;

4柴油機消防水泵的蓄電池應保證消防水泵隨時自動啟泵的要求;


5.1.9 軸流深井泵宜安裝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軸流深井泵安裝于水井時,其淹沒深度應滿足其可靠運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為150%設計流量時,其最低淹沒深度應是第一個水泵葉輪底部水位線以上不少于3.20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沒深度應至少增加0.30m;

2軸流深井泵安裝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時,其第一個水泵葉輪底部應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線,且淹沒深度應根據水力條件經計算確定,并應滿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儲水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當水泵設計流量大于125L/s時,應根據水泵性能確定淹沒深度,并應滿足水泵氣蝕余量的要求;

3軸流深井泵的出水管與消防給水管網連接應符合本規范第5.1.13條第3款的有關規定;


5.1.12 消防水泵吸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水泵應采取自灌式吸水;

2消防水泵從市政管網直接抽水時,應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設置有空氣隔斷的倒流防止器;


5.1.13 離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閥門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或檢修時,其余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2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應避免形成氣囊;

3一組消防水泵應設不少于兩條的輸水干管與消防給水環狀管網連接,當其中一條輸水管檢修時,其余輸水管應仍能供應全部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4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沒深度應滿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運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沒深度應根據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條件確定,但不應小于600mm,當采用旋流防止器時,淹沒深度不應小于200mm;


5.2.4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頂露天設置時,水箱的人孔以及進出水管的閥門等應采取鎖具或閥門箱等保護措施;


5.2.5 高位消防水箱間應通風良好,不應結冰,當必須設置在嚴寒、寒冷等冬季結冰地區的非采暖房間時,應采取防凍措施,環境溫度或水溫不應低于5℃。


5.2.6 高位消防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出水、排水和水位等,應符合本規范第4.3.8條和第4.3.9條的規定;

2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應根據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沒深度確定,當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時,應符合本規范第5.1.13條第4款的規定;當采用防止旋流器時應根據產品確定,且不應小于150mm的保護高度;


5.3.2 穩壓泵的設計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穩壓泵的設計流量不應小于消防給水系統管網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統自動啟動流量;


5.3.3 穩壓泵的設計壓力應符合下列要求:

1穩壓泵的設計壓力應滿足系統自動啟動和管網充滿水的要求;


5.4.1 下列場所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高層民用建筑;

2設有消防給水的住宅、超過五層的其他多層民用建筑;

3超過2層或建筑面積大于1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大于10L/s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

4高層工業建筑和超過四層的多層工業建筑;

5城市交通隧道。


5.4.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水滅火系統,均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5.5.9 消防水泵房的設計應根據具體情況設計相應的采暖、通風和排水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嚴寒、寒冷等冬季結冰地區采暖溫度不應低于10℃,但當無人值守時不應低于5℃;


5.5.12 消防水泵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獨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樓層;

3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水泵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其疏散門應直通安全出口,且開向疏散走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6.1.9 室內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層民用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且層數超過2層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須設置高位消防水箱;


6.2.5 采用減壓水箱減壓分區供水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減壓水箱的有效容積、出水、排水、水位和設置場所,應符合本規范第4.3.8條、第4.3.9條、第5.2.5條和5.2.6條第2款的規定;


7.1.2 室內環境溫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場所,應采用濕式室內消火栓系統。


7.2.8 當市政給水管網設有市政消火栓時,其平時運行工作壓力不應小于0.14MPa,火災時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應小于15L/s,且供水壓力從地面算起不應小于0.10MPa。


7.3.10 室外消防給水引入管當設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災時因其水頭損失導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滿足本規范第7.2.8條的要求時,應在該倒流防止器前設置一個室外消火栓。


7.4.3 設置室內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設備層在內的各層均應設置消火栓。


8.3.5 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由生活、生產給水系統管網直接供水時,應在引入管處設置倒流防止器。當消防給水系統采用有空氣隔斷的倒流防止器時,該倒流防止器應設置在清潔衛生的場所,其排水口應采取防止被水淹沒的技術措施。


9.2.3 消防電梯的井底排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2.00m3;

2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


9.3.1 消防給水系統試驗裝置處應設置專用排水設施,排水管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末端試水裝置處的排水立管管徑,應根據末端試水裝置的泄流量確定,并不宜小于DN75;

2報警閥處的排水立管宜為DN100;

3減壓閥處的壓力試驗排水管道直徑應根據減壓閥流量確定,但不應小于DN100。


11.0.1 消防水泵控制柜應設置在消防水泵房或專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內,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時應使消防水泵處于自動啟泵狀態;


11.0.2 消防水泵不應設置自動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應由具有管理權限的工作人員根據火災撲救情況確定。


11.0.5 消防水泵應能手動啟停和自動啟動。


11.0.7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應具有下列控制和顯示功能:

1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盤應設置專用線路連接的手動直接啟泵按扭;


11.0.9 消防水泵控制柜設置在專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0;與消防水泵設置在同一空間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5。


11.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應設置機械應急啟泵功能,并應保證在控制柜內的控制線路發生故障時由有管理權限的人員在緊急時啟動消防水泵。機械應急啟動時,應確保消防水泵在報警5.0min內正常工作。


12.1.1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施工隊伍承擔。


12.4.1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試壓和沖洗應符合下列要求:

1管網安裝完畢后,應對其進行強度試驗、沖洗和嚴密性試驗;


13.2.1 系統竣工后,必須進行工程驗收,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質檢、設計、施工、監理參加,驗收不合格不應投入使用。


17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 51251-2017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5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當采用合用前室時,樓梯間、合用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當采用剪刀樓梯時,其兩個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


3.2.1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應在最高部位設置面積不小于1.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當建筑高度大于10m時,尚應在樓梯間的外墻上每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于2.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且布置間隔不大于3層。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風方式時,獨立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應小于3.0㎡。


3.2.3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避難層(間)應設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2%,且每個朝向的面積不應小于2.0㎡。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


3.3.7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采用管道送風,且不應采用土建風道。送風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內壁應光滑。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20m/s;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15m/s;送風管道的厚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的規定。


3.3.11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頂部設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客鈮Φ姆罒煒翘蓍g,尚應在其外墻上每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于2㎡的固定窗。


3.4.1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計風量不應小于計算風量的1.2倍。


4.4.1 當建筑的機械排煙系統沿水平方向布置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獨立設置。


4.4.2 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住宅,其排煙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


4.4.7 機械排煙系統應采用管道排煙,且不應采用土建風道。排煙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內壁應光滑。當排煙管道內壁為金屬時,管道設計風速不應大于20m/s;當排煙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管道設計風速不應大于15m/s;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4.4.10 排煙管道下列部位應設置排煙防火閥:

1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2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

3排煙風機入口處;

4穿越防火分區處。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積小于500㎡的房間外,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設置補風系統。


4.5.2 補風系統應直接從室外引入空氣,且補風量不應小于排煙量的50%。


4.6.1 排煙系統的設計風量不應小于該系統計算風量的1.2倍。


5.1.2 加壓送風機的啟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1現場手動啟動;

2通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

3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

4系統中任一常閉加壓送風口開啟時,加壓風機應能自動啟動。


5.1.3 當防火分區內火災確認后,應能在15s內聯動開啟常閉加壓送風口和加壓送風機。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開啟該防火分區樓梯間的全部加壓送風機;

2應開啟該防火分區內著火層及其相鄰上下層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閉送風口,同時開啟加壓送風機。


5.2.2 排煙風機、補風機的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現場手動啟動;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

3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

4系統中任一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排煙風機、補風機自動啟動;

5排煙防火閥在280℃時應自行關閉,并應連鎖關閉排煙風機和補風機。


8.1.1 系統竣工后,應進行工程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18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GB 51309-2018

3.2.4 系統應急啟動后,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4城市交通隧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二類隧道不應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2.0h;
2)三、四隧類道不應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1.5h。
5本條第1款~第4款規定的場所中,當按照本標準第3.6.6條的規定設計時,持續工作時間應分別增加設計文件規定的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
6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和燈具自帶蓄電池達到使用壽命周期后標稱的剩余容量應保證放電時間滿足本條第1款~第5款規定的持續工作時間。

3.3.1 系統配電應根據系統的類型、燈具的設置部位、燈具的供電方式進行設計。燈具的電源應由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組成,且蓄電池電源的供電方式分為集中電源供電方式和燈具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燈具的供電與電源轉換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應由集中電源提供,燈具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在集中電源內部實現輸出轉換后應由同一配電回路為燈具供電;
2當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應通過應急照明配電箱一級分配電后為燈具供電,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輸出斷開后,燈具應自動轉入自帶蓄電池供電。

3.3.2 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輸入及輸出回路中不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輸出回路嚴禁接入系統以外的開關裝置、插座及其他負載。

4.1.4 系統的施工,應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

4.5.11 方向標志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6當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標志燈應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標志燈的所有金屬構件應采用耐腐蝕構件或做防腐處理,標志燈配電、通信線路的連接應采用密封膠密封;
3)標志燈表面應與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離不應大于3mm,標志燈邊緣與地面垂直距離高度不應大于1mm。

6.0.1 系統竣工后,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進行系統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0.5 系統檢測、驗收結果判定準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A類項目不合格數量應為0,B類項目不合格數量應小于或等于2,B類項目不合格數量加上C類項目不合格數量應小于或等于檢查項目數量的5%的,系統檢測、驗收結果應為合格;
2不符合合格判定準則的,系統檢測、驗收結果應為不合格。


19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技術標準》
GB 51427-2021

4.2.2 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用于撲救民用建筑內火災時,單臺炮的流量不應小于20L/s;用于撲救工業建筑內火災時,單臺炮的流量不應小于30L/s。


4.2.8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設計持續噴水時間應不小于1h。


4.8.1 系統應具有自動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動控制和現場手動控制三種控制方式。消防控制室手動控制和現場手動控制相對于自動控制應具有優先權。


4.8.2 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和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在自動控制狀態下,當探測到火源后,應至少有2臺滅火裝置對火源掃描定位,并應至少有1臺且最多2臺滅火裝置自動開啟射流,且其射流應能到達火源進行滅火。


4.8.3 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在自動控制狀態下,當探測到火源后,發現火源的探測裝置對應的滅火裝置應自動開啟射流,且其中應至少有一組滅火裝置的射流能到達火源進行滅火。


5.3.5 布線施工前,應對導線的種類、電壓、電流、絕緣等級進行檢查;強電、弱電回路不應使用同一根電纜,應分別成束分開排列;不同電壓等級的線路,不應穿在同一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4.1 管網安裝完畢后,必須對其進行強度試驗、沖洗和嚴密性試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強度試驗、沖洗、嚴密性試驗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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