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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檢測
托兒所、幼兒園等兒童活動場所消防設計審查要
- 作者:消防檢測設備
- 發布時間:2021-06-19 02:19:27
- 來源:http://www.czhuaxia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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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幼兒園等兒童活動場所消防設計審查要點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消防設計審查要點
(依據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一、建筑類別和耐火等級(審查資料:設計說明)
建筑類別
1.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應符合(托幼規表1.0.3-1)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宜符合(托幼規表1.0.3-2)的規定。(托幼規1.0.3)
2.托兒所,幼兒園屬于人員密集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第七十三條)
3.使用人數超過200人的幼兒園、托兒所,屬于重要公共建筑。(汽車設施規附錄B)
4.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由幼兒生活單元、公共活動空間和多功能活動室組成。公共活動空間可根據需要設置。(托幼規4.3.1)
耐火等級
設置兒童活動場所的建筑,耐火等級應符合《建規》“5.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要求,其中:
三級耐火等級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建規5.1.8)
二、總平面布局(審查資料:總平面圖)
1.總平面布局及與周邊建筑防火間距執行《建規》GB50016-2014(2018年版)5.2
2.消防車道執行《建規》GB50016-2014(2018年版)7.1
3.登高操作場地執行《建規》GB50016-2014(2018年版)7.2
三、平面布置(審查資料:各層平面圖)
各功能房間設置要求
1.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3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建規5.4.4)
2.四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三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筑合建,但應符合下列規定:(托幼規3.2.2)
3.附設在建筑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應采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建規6.2.2)
4.托兒所、幼兒園中的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托幼規4.1.3)
5.幼兒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下。(托幼規4.1.3A)
6.托兒所生活用房應布置在首層。當布置在首層確有困難時,可將托大班布置在二層,其人數不應超過60人,并應符合有關防火安全疏散的規定。(托幼規4.1.3B)
7.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建規11.0.4)
8.人防工程內不應設置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殘疾人員活動場所。(人防規3.1.3)
9.當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設汽車庫時,汽車庫應與兒童活動區域分開,應設置單獨的車道和出入口,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和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的規定。(托幼規4.5.8)
10.汽車庫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組合建造。當符合下列要求時,汽車庫可設置在托兒所、幼兒園的地下部分:(車規4.1.4)
11.修車庫不得與托兒所、幼兒園組合建造或貼鄰。(車規4.1.6)
12.甲、乙、丙類生產、儲存場所不應布置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影劇院、體育館、醫院、養老院、居住區等附近(3.0.4)。注:本條引自《農村防火規范》(GB50039-2010)
13.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使用明火取暖、照明,當必須使用時,應采取防火、防護措施,設專人負責;廚房、燒水間應單獨設置。(人密消管8.6.2)
14.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產品,加壓泵組及泵房應采取減振防噪措施;(托幼規6.1.3)
15.消防水池、各種供水機房、各種換熱機房及變配電房間等不得與嬰幼兒生活單元貼鄰設置。(托幼規6.1.3)
16.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使用明火取暖、照明,當必須使用時,應采取防火、防護措施,設專人負責;廚房、燒水間應單獨設置。(人密消管8.6.2)
消防電梯
執行《建規》GB50016-2014(2018年版)7.3.1、 7.3.5、 7.3.6、 7.3.7、 7.3.8
避難層、避難間
執行《建規》GB50016-2014(2018年版)5.5.23
四、建筑防火構造(審查資料:各層平面圖)
1.防火分區執行《建規》GB50016-2014(2018年版)5.3.1
2.防火墻、防火隔墻、防火門等分隔設施
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防火卷簾,詳見專題: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防火卷簾和射流型自動跟蹤射流滅火系統
五、安全疏散(審查資料:各層平面圖)
疏散距離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以及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建規》5.5.17的規定。(注:表5.5.17對托兒所、幼兒園有特定要求。)
疏散門、安全出口
1.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建規5.5.8)
2.公共建筑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 2 個。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內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間可設置 1 個疏散門:(建規5.5.15)
3.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幼兒使用的房間應設雙扇平開門,門凈寬不應小于1.20m。(托幼規4.1.6)
4.幼兒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托幼規4.1.8)
5.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所應單獨分區,并應設獨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動場地宜分開。(托幼規4.2.4)
疏散通道
1.幼兒經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應設有臺階,當有高差時,應設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墻面距地面2m以下不應設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滅火器、廣告牌等突出物。(托幼規4.1.13)
2.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走廊最小凈寬不應小于表4.1.14的規定。(托幼規4.1.14)
疏散樓梯
樓梯、扶手和踏步等應符合下列規定:(托幼規4.1.11)
六、消防給水和消防滅火設施
消防給水及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審查資料:消火栓系統圖、各層平面圖)
1.當設置消火栓滅火設施時,消防立管閥門布置應避免幼兒碰撞,并應將消火栓箱暗裝設置。單獨配置的滅火器箱應設置在不妨礙通行處。(托幼規6.1.10)
2.執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
自動滅火系統(審查資料:自動滅火系統圖、各層平面圖)
1.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自動滅火系統,依公共建筑的相關規定執行
2.設置在單、多層民用建筑內的大、中型幼兒園,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建規8.3.4-5)
3.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幼兒園,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建規8.3.3)
4.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射流型自動跟蹤射流滅火系統,詳見專題: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防火卷簾和射流型自動跟蹤射流滅火系統
5.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按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附錄B)
6.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下的托兒所、幼兒園,按中危險級配置滅火器。(附錄B)
七、消防供配電(審查資料:各層平面圖)
1.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內應設置插座,且位置和數量根據需要確定。活動室插座不應少于四組,寢室插座不應少于二組。插座應采用安全型,安裝高度不應低于1.8m。插座回路與照明回路應分開設置,插座回路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其額定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托幼規6.3.5)
2.幼兒活動場所不宜安裝配電箱、控制箱等電氣裝置;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裝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托幼規6.3.6)
八、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審查資料: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圖、各層平面圖)
執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2018
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審查資料:自動報警系統圖、各層平面圖)
1.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建規8.4.1-7)
2.除已明確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設施的建筑外,幼兒園等兒童建筑,宜推廣安裝獨立感煙報警器;(公消〔2015〕289號)
3.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²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兒童活動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建規8.4.1)
4.托兒所、幼兒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托幼規6.3.7)
5.大、中型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廣播系統,并宜設置有線電視系統、教學多媒體設施。小型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宜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托幼規6.3.8)
6.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應急照明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防雷與接地設計、供配電系統設計、安防設計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托幼規6.3.9)
十、防排煙系統(審查資料:防排煙系統圖、防排煙系統各層平面圖)
執行《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
十一、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審查資料:設計說明、裝修平面圖)
1.當設置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筑時,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內裝》5.1.1的規定。
2.當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時,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內裝》5.2.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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