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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聞
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關于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執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 作者:消防檢測設備
- 發布時間:2022-12-22 10:50:26
- 來源:http://www.czhuaxialy.com/
- 點擊:1299
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關于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執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做好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執業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急管理部第7號令)和《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公安部第143號令)以及2019年8月應急管理部印發《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通知(應急〔2019〕88號)的有關要求,總隊自2018年10月1日起對注冊消防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等管理措施。截止2022年11月21日,通過全國統一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查詢(以下簡稱“系統”,“系統”網址為:https://shhxf.119.gov.cn/templet/index_7.jsp),北京市有注冊執業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1492名,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要求
一是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且受聘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一般單位從事消防安全工作,可以申請注冊。二是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含)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注冊、執業。三是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注冊,不得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名義開展執業。申請注冊人員條件詳見附件。
二、注冊消防工程師申請注冊及證章頒發方式
注冊消防工程師在“系統”內提交申報資料(可在“系統”首頁右側“操作指南”固定欄查看具體操作方法和流程等)。其注冊、注銷等可登錄“系統”通過聘用單位進行申請,實行“不見面”注冊、注銷;完成注冊后,注冊消防工程師本人可以選擇現場自取和郵寄送達兩種方式領取注冊證、執業印章。
(一) 現場自取方式
“系統”完成注冊后,工程師本人可在工作日(法定假日除外)憑身份證原件到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現場簽字領取(需要代領的憑雙方身份證原件領取),領取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號,領取聯系電話:82215045。
(二) 郵寄送達方式
“系統”完成注冊后,工程師本人可選擇免費郵寄服務,選擇郵寄送達的需添加總隊管理員微信,并發送收件人姓名、聯系電話及具體收件地址,總隊管理員微信號:zdgly9119。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監督管理
(一)抽查的主要內容
消防救援機構將依法采取“雙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等形式,在檢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時,同步加大對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行為、執業質量的檢查力度,對不依法執業的下列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核查:一是以個人名義承接執業業務、開展執業活動;二是變造、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或執業印章;三是在聘用單位出具的虛假、失實消防安全技術文件上簽名、加蓋執業印章;四是注冊有效期內參與完成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簽署消防安全技術文件數量不符合規定;五是超出本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開展執業活動;六是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七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等問題。
(二)抽查比例及方式
按季度隨機抽查5%的在京執業注冊消防工程師,于每季度初公布抽查人員名單,由所屬機構或單位按要求提供被抽查注冊工程師繼續教育證明材料、社會保險繳費情況、工資銀行流水記錄、工作打卡記錄、執業項目檔案等佐證材料。各在京備案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單位,各注冊消防工程師應主動配合檢查,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附件: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條件
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
2022年11月22日
(聯系電話:82215045)
附件
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條件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相關注冊條件摘選如下:
第十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分為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
第十一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擔任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無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十七條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逾期未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參加繼續教育,并在達到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第十八條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等復印件;
(三)聘用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
(四)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
第十九條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執業印章;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
(四)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執業業績證明材料;
(五)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變更注冊:
(一)變更聘用單位的;
(二)聘用單位名稱變更的;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姓名變更的。
第二十二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在申請變更注冊之日起,至注冊審批部門準予其變更注冊之前不得執業。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年齡超過70周歲的;
(二)申請在非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或者兩個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注冊的;
(三)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四)未達到繼續教育、執業業績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條違法行為被撤銷注冊,自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違法執業行為之一被注銷注冊,自注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違法執業行為之一被注銷注冊,自注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一年的;
(八)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處罰,未履行完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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