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標準規定了懸掛式干粉滅火裝置術語和定義、分類、設計要求、配置要求、控制與操作、安全要求、安裝施工、調試、驗收、維護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懸掛式干粉滅火裝置的設計、安裝、驗收和維護管理。 GA 306.1 阻燃及耐火電纜 塑料絕緣阻燃及耐火電纜分級和要求 第 1 部分:阻燃電纜 GA 306.2 阻燃及耐火電纜 塑料絕緣阻燃及耐火電纜分級和要求 第 2 部分:耐火電纜 懸掛固定安裝在保護區域,能通過自動探測啟動或控制裝置手動啟動,由驅動介質驅動干粉滅火劑或超細干粉滅火劑實施滅火的裝置。(以下簡稱干粉滅火裝置) 干粉滅火劑與驅動氣體貯存在同一容器內,通過驅動氣體驅動干粉滅火劑噴放的滅火裝置。(以下簡稱貯壓干粉滅火裝置) 干粉滅火劑與燃氣發生器貯存在同一容器內,通過燃氣發生器內固體燃料燃燒產生的氣體驅動干粉滅火劑噴放的滅火裝置。(以下簡稱非貯壓干粉滅火裝置)
懸掛式干粉滅火裝置與火災探測控制組件組合,實行多具聯動的系統。(以下簡稱干粉滅火裝置系統) 在局部應用滅火條件中,將保護對象劃分成若干個滅火區域,一個滅火區域即為一個滅火單元。

e) F 類火災,烹飪器內的烹飪物(如動、植物油脂)火災。 5.1.2 干粉滅火裝置不適用于撲救火災的種類應符合 GB 50347 的規定。 5.1.3 干粉滅火裝置使用環境溫度應符合 GA 602 的規定。 5.1.4 多具干粉滅火裝置聯動,其噴出干粉滅火劑的時間差,應符合 GA 602 的規定。 5.1.5 干粉滅火裝置不宜設置在易受碰撞、受日曬雨淋的位置。當干粉滅火裝置設置在上述位置時,應帶有保護罩。 5.2 全淹沒滅火方式防護區及干粉滅火裝置設置要求 5.2.1 全淹沒滅火方式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噴放干粉滅火劑時防護區不能自動關閉的開口應符合 GB 50347 的規定; b) 防護區的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50 h。吊頂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25 h;圍護結構的門、窗的允許壓強不宜小于 1200 Pa; c) 防護區的通風設備,在噴放干粉滅火劑前應自動關閉。 5.2.2 全淹沒滅火方式干粉滅火裝置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干粉滅火裝置的布置,應能使噴放的滅火劑在防護區內均勻分布; b) 干粉滅火裝置距不可關閉的通風口最近邊緣不宜小于 2 m; c) 城市管廊、電纜隧道干粉滅火裝置布置的間距不宜大于 6 m。 5.3 局部應用滅火方式的保護對象及干粉滅火裝置設置要求 5.3.1 局部應用滅火方式的保護對象,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動速度不宜大于 3 m/s。必要時應采取擋風措施; b) 干粉滅火裝置噴口與保護對象之間,噴口噴射角范圍內不宜有遮擋物; c) 根據保護對象的實際情況,可將保護對象劃分成若干個滅火單元。 5.3.2 局部應用滅火方式干粉滅火裝置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貯壓干粉滅火裝置的最大安裝高度不宜大于 6 m,非貯壓干粉滅火裝置最大安裝高度不宜大于8 m。當安裝高度超過干粉滅火裝置的最大安裝高度時,應分層布置; b) 當保護對象為可燃液體時,貯壓式干粉滅火裝置噴口距液面不得小于 2.5 m,非貯壓式干粉滅火裝置噴口距液面不得小于 3 m。當保護對象為可燃固體時,干粉滅火裝置噴口距保護面不宜小于 1 m; c) 同一區域內的保護對象劃分為若干個滅火單元時,干粉滅火裝置的布置,應使噴放形成的有效滅火干粉霧完全覆蓋滅火單元內的保護物或區域; d) 干粉滅火裝置應用高架倉庫貨架保護時,干粉滅火裝置宜以貨件為滅火單元分層布置。貨件互為三面遮擋時,干粉滅火裝置配置可按有實際圍護結構進行設計。 消防維保檢測設備m =C×Vv ×K1 ×K2 ×K3 .................................(1) C ——干粉滅火劑設計滅火濃度,單位為千克每立方米(kg/m3)。普通干粉滅火劑設計滅火濃度符合GB 50347的規定,超細干粉滅火劑設計滅火濃度為注冊滅火濃度的1.2倍; K3 ——干粉滅火裝置噴射不均勻補償系數,按表3取值;

m1——單具干粉滅火裝置干粉額定充裝量,單位為千克(kg)。

x Q ——防護區滅火劑的平均噴射速率,單位為千克每秒(㎏/s)。貯壓干粉滅火裝置取防護區滅火劑設計用量/5 s~8 s;非貯壓干粉滅火裝置取防護區滅火劑設計量/1 s~3 s。f P ——防護區圍護結構承受內壓的允許壓強,單位為帕(Pa),取1200 Pa。6.2.1 局部應用滅火方式的設計可采用面積法或體積法,當保護對象的著火部位是平面時,宜采用面積法;當采用面積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蓋時,宜采用體積法。a) 保護對象計算面積應按 GB 50347 的規定選取。b) 干粉滅火裝置的噴口向下呈垂直狀態時,以噴口至保護對象表面的距離,確定干粉滅火裝置相應的保護面積;若噴口向下呈非垂直狀態時,其噴射方向的保護面積與垂直布置相同;c) 干粉滅火裝置宜等距布置,噴射的滅火劑應完全覆蓋保護對象;d) 干粉滅火劑設計用量及干粉滅火裝置數量應按公式(4)、公式(5)計算。

m1——單具干粉滅火裝置干粉額定充裝量,單位為千克(kg);As——干粉滅火裝置保護面積的滅火劑噴射強度,單位為千克每平方米(kg/m2),按表4或表5取值。

a) 保護對象的計算體積應采用假定的封閉罩的體積,封閉罩的底面應是保護對象的實際底面。封閉罩的側面及頂部無實際圍護結構時,封閉罩外緣至保護對象每側外緣的計算距離不應小于1m;消防安全評估設備m=K1 ×K3 ×V1 ×C ...................................(6)K3——干粉滅火裝置噴射不均勻補償系數,按表3取值;V1—— 保護對象的計算體積,單位為立方米(m3);C ——干粉滅火劑設計滅火濃度,單位為千克每立方米(kg/m3),按6.1.1取值。

m1—— 單具干粉滅火裝置干粉額定充裝量,單位為千克(㎏)。a) 同一防護區內,采用單感溫元件啟動的干粉滅火裝置不宜超過 8 具;b) 干粉滅火裝置系統采用電引發啟動時,應設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種啟動方式。當用于經常有人值守或工作的場所時,可不設自動控制啟動方式;c)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滅火裝置系統的自動控制應在收到兩個獨立的火災探測信號后才能啟動,并宜延遲噴放,延遲時間不應大于30 s。7.2 采用電引發自動啟動的干粉滅火裝置系統,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應至少設置一個啟/停按鈕。啟/停按鈕安裝在防護區入口或保護對象附近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裝高度為中心點距地面約1.5 m,其靠近門軸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 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 m,且應明顯標出其對應的防護區和保護對象的名稱。7.3 設置干粉滅火裝置系統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宜設置系統啟動噴放的信號反饋裝置。7.4 火災探測聯動控制設備應符合GB 16806、GB 4717 的要求。7.5 電源設備應符合GB 16806 的要求,且應滿足所需啟動的干粉滅火裝置及設備運行總容量的要求。7.6 電纜、導線應符合GA 306.1 和GA 306.2 的要求,其線徑應滿足干粉滅火裝置啟動及設備運行總電流的要求。7.7 滅火劑的噴放指示燈宜安裝在防護區入口的正上方。b) 施工現場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及實施方案、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控制及檢驗制度;c)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按表 A.1 的要求進行檢查記錄。a) 經批準的施工圖、設計說明書及其設計變更通知單等設計文件應齊全;b) 干粉滅火裝置、火災探測及聯動控制設備等應有產品出廠合格證及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證明;c) 干粉滅火裝置、火災探測及聯動控制設備維護說明書、安裝作業指導書應齊全;d) 給水、供電、供氣等條件滿足連續施工作業要求;f) 干粉滅火裝置系統安裝所需的預埋件及預留孔洞等工程建設條件符合設計要求。9.1.3 工程安裝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過程質量控制:a) 采用的材料及設備應進行進場檢驗,進場檢驗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b) 施工應按批準的施工圖、設計說明書及其設計變更通知單等設計文件和裝置廠家的安裝施工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c) 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d) 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人員對施工過程進行檢查;f) 干粉滅火裝置系統安裝完工后,應進行調試。調試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報告申請驗收。施工前應對干粉滅火裝置系統組件進行進場檢驗。進場檢驗抽樣檢查有一件不合格時,應加倍抽樣;加倍抽樣仍有一件不合格,判定該批材料為不合格,應進行更換。9.2.2.1 干粉滅火裝置外觀質量應按產品20%抽查,不足5 具時按1 具抽查。其外觀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a) 產品表面保護層完好,無銹蝕及明顯碰撞變形等機械損傷,干粉滅火裝置組成的各部件應無松動;c) 貯壓干粉滅火裝置的感溫元件無破損,壓力指示器應指示在綠色區域內;e) 干粉滅火裝置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9.2.2.2 電引發器引線無破損、斷裂。電引發器引線與干粉滅火裝置或插座的連接應無松動、脫出。抽查的數量同9.2.2.1。9.2.2.3 帶有控制模塊的干粉滅火裝置上的模塊與干粉滅火裝置連接應牢靠;模塊上的插件與模塊的接插應牢靠,插座上的引線與插件的連接無松動脫接。抽查的數量同9.2.2.1。9.2.3.2 滅火控制器的外觀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a) 外觀應無銹蝕及明顯的碰撞變形等機械損傷,元器件無脫落,緊固部位無松動;9.2.3.3 啟/停按鈕表面應無明顯劃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位應無松動。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電纜、導線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及設計要求。按電纜導線長度10%抽檢,電纜、導線外表應無破損、斷裂。電纜、導線的保護套、線槽材質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及設計要求。按電纜導線保護套、線槽長度10%抽檢,套管外表應無破損、斷裂。電源的型號、規格、性能應符合設計的要求。電源元件無脫落、緊固部件無松動、儀表無破損。9.3.1.1 檢查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位置、用途、幾何尺寸、可燃物的種類等應與設計文件應相符合。如發現不符應及時處理。9.3.1.2 檢查干粉滅火裝置,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a) 干粉滅火裝置的型號、規格、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b) 逐具檢查貯壓干粉滅火裝置:電引發器及導線無斷裂、破損;噴頭組件及玻璃泡應無破損;干粉滅火裝置上的壓力指示器應指示在綠色區域內。c) 逐具檢查非貯壓干粉滅火裝置:密封鋁膜應無損壞、破裂;電引發器引線應無破損、斷裂,引線與插座的連接應無松動、脫出。連接模塊應無損壞,插件與模塊連接應無松動。9.3.1.3 檢查滅火控制器、電源、手動按鈕的型號、規格應與設計文件相符合。且外表無損傷,部件無脫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9.3.2.1 干粉滅火裝置的支架應固定牢靠。安裝在輕質頂板、空心頂板下,或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干粉滅火裝置與支架的連接應牢靠,不得有松動。9.3.2.2 干粉滅火裝置安裝位置、噴口方向、防護區連接反饋器數量等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9.3.2.3 貯壓干粉滅火裝置安裝時,壓力指示器宜朝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位置。安裝在吊頂內的干粉滅火裝置其噴頭和壓力指示器宜露出吊頂。9.3.3.1 火災探測器、滅火控制器、啟/停按鈕、聲光報警器的安裝,按照GB 50166 執行。9.3.3.2 滅火控制器、啟/停按鈕應設置在防護區鄰近便于操作的地方。局部應用干粉滅火裝置系統的滅火控制器、啟/停按鈕應設置在保護對象附近的安全位置。9.3.3.3 滅火控制器、啟/停按鈕應安裝牢靠。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9.3.3.4 外置的消防智能電源宜和滅火控制器設置在一處,其接線按該電源說明書及滅火裝置系統安裝作業指導書進行。9.3.4.1 導線的連接應可靠,可采用接線端子連接或焊接。采用接線排連接時應旋緊壓線螺釘,不得松動;采用冷壓端子連接時,應嚴格按照相應的端接規范進行端接和檢查。焊接時根據線徑選擇相應的電烙鐵,把去掉絕緣層的兩線端絞和在一起焊接。焊好后,焊接端應進行絕緣處理。9.3.4.2 配線應整齊,不宜交叉,并應固定牢靠。9.3.4.3 電纜芯線或導線的端部,應按設計圖紙規定標明編號。同一工程的傳輸線路正極線“+”宜為紅色,負極線“-”宜為黑色,其他相同用途導線的顏色應一致。9.3.4.4 導線應穿管、線槽進行保護。穿過或設置在容易產生爆炸危險場所的導線,應穿防爆保護管等防爆措施。9.3.4.5 導線、電纜安裝完畢,在與干粉滅火裝置連接前,應測量電源線兩端,確定無電壓、電流輸出后方可接線。9.3.4.6 干粉滅火裝置與電源線連接完畢,測量電源總線兩端,應無短路或斷路。9.3.5.1 干粉滅火裝置系統安裝完畢,填寫表B.2。9.3.5.2 隱蔽工程安裝施工結束應進行驗收合格后,填寫表B.3。10.1.1 干粉滅火裝置系統的調試,宜在火災報警控制系統及開口自動關閉裝置、通風機械、防火門簾等聯動設備的調試完成后進行。10.1.2 調試前應檢查干粉滅火裝置系統的組件型號、規格等應與設計文件相符合。干粉滅火裝置系統的安裝質量應符合要求。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后方可進行調試。10.1.3 干粉滅火裝置系統的調試負責人應由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擔任。調試時,應采取可靠措施,確保人員和設備的安全。10.2.1.1 滅火控制器調試前應切斷滅火控制器與干粉滅火裝置系統啟動控制連線,接通電源。滅火控制器的調試應按GB 50166 要求執行。10.2.1.2 調試完畢,滅火控制器應復位。測量滅火控制器輸出端無啟動電壓電流輸出,復原控制連線。10.2.2.1 按設備使用說明書進行調試。調試前檢查啟/停按鈕安裝、布線及與滅火控制器連接應符合要求:a) 切斷滅火控制器與干粉滅火裝置系統的啟動控制連線;b) 對可恢復的啟/停按鈕,按下啟動按鈕,延時時間后,滅火控制器控制輸出端應有啟動電壓電流輸出。在設定的延時時間內按下停止按鈕,在延遲時間后,滅火控制器應無啟動控制電壓電流輸出;c) 對不可恢復的啟/停按鈕,應從備用量中抽樣進行試驗。10.2.2.2 在使用停止按鈕后,按下啟動按鈕應可以再次啟動。10.2.2.3 調試結束,啟/停按鈕應復位,測量滅火控制器輸出端應無電壓電流輸出,恢復與控制設備連線。10.3.1 干粉滅火裝置系統應進行自動模擬啟動、手動模擬啟動試驗,干粉滅火裝置系統模擬噴放試驗。a) 滅火控制器控制連線與干粉滅火裝置系統脫離,用指示燈作為負載,或用測量儀器連接在滅火控制器啟動輸出端;b) 人工模擬火警,使防護區或保護區兩個火災探測器動作,觀察滅火控制器控制啟動輸出端連接的指示燈應顯亮,或測量儀器應有顯示;c) 試驗結束后,滅火控制器應復位。測量滅火控制器輸出端無啟動電壓電流輸出,連接與干粉滅火裝置系統連線。a) 按 10.3.2 a)的方法將滅火控制器與相關負載或測量儀器連接;b) 分別按下滅火控制器啟動按鈕,及防護區或保護對象附近的啟/停按鈕中啟動按鈕,連接在控制器控制啟動輸出端的指示燈應顯亮,或測量儀器應顯示;c) 按下啟動按鈕后,在延遲時間內按下停止按鈕,在延遲時間后,滅火控制器輸出端應無啟動信號輸出;d) 試驗結束,滅火控制器、手動啟/停按鈕應復位。測量滅火控制器輸出端無啟動電壓電流輸出,連接滅火控制器與干粉滅火裝置系統連線。10.3.4 干粉滅火裝置系統模擬噴放滅火劑試驗:a) 每個抽樣試驗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任取 2 具干粉滅火裝置(不足3 具取1 具)。貯壓干粉滅火裝置換上只充氣不灌粉的干粉滅火裝置,非貯壓干粉滅火裝置用實物,并按設計要求接好控制線。其他干粉滅火裝置的控制線與滅火控制器的啟動輸出端脫離;b) 把滅火控制器的功能置于自動啟動。人工模擬火警,使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兩個火災探測器動作,到達延時時間,滅火控制器應啟動干粉滅火裝置噴放滅火劑;c) 把滅火控制器的功能置于手動啟動,按下滅火控制器手動按鈕,或按下對應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手動啟動按鈕,到達延時時間,滅火控制器應啟動干粉滅火裝置噴放滅火劑。10.3.5 干粉滅火裝置系統調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調試結束,應填寫表B.4。11.1.1 干粉滅火裝置系統工程的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施工、設計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共同進行。b) 經批準的施工圖紙、設計說明及設計變更通知單等設計文件;c) 干粉滅火裝置、控制組件出廠合格證及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證明;e) 工程質量控制管理記錄和安裝施工過程檢查記錄;11.1.3 干粉滅火裝置系統工程驗收按表C.1 規定的內容進行資料核查,按表C.2 規定的內容進行工程質量驗收。功能分項工程有一項不合格時判定該分項工程不合格。其他分項工程中有三項不合格時判定該分項工程不合格。分項工程不合格判定該干粉滅火裝置系統不合格。11.1.4 干粉滅火裝置系統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照下列規定處理:a) 更換設備或返修。不合格的分項工程更換設備或返修后,應重新進行驗收;b) 經返修處理改變了組件外形但能滿足相關標準規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經批準的處理方案和協議文件進行驗收;c) 經返修或更換系統組件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時,嚴禁投入使用。11.1.5 驗收合格后,應向建設單位移交11.1.2 規定的文件資料。11.2.1 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位置、用途、劃分、幾何尺寸、開口、通風、環境溫度、可燃物的種類、防護區圍護結構的耐壓、耐火極限及門、窗可自行關閉裝置及泄壓口應符合設計要求。11.2.2 防護區的下列安全設施的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a) 防護區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裝置;b) 防護區內的聲光報警裝置、入口處滅火劑釋放指示燈、安全標志;c) 無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和地下防護區的排風裝置。11.3.1 干粉滅火裝置的型號、規格、數量、安裝位置、噴口方向、干粉滅火裝置電引發器及模塊的連接線應符合9.3.2、9.3.4 的要求。按干粉滅火裝置的20%檢查。不足10 具時按2 具檢查。11.3.2 控制組件的型號、規格、安裝位置應符合9.3.3 的要求。11.4.1 模擬自動啟動、手動啟動噴放試驗按10.3.2、10.3.3 的規定方法進行,應合格。11.4.2 模擬噴放滅火劑試驗按10.3.4 規定的方法進行,應合格。12.1.1 干粉滅火裝置系統投入使用時,應具備下列文件:12.1.2 系統的使用維護操作說明應設置于控制組件的附近明顯位置。12.1.3 干粉滅火裝置系統應由經過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的專職人員負責定期檢查和維護。12.1.4 應按規定對干粉滅火裝置系統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填寫表D.1。12.2.1 每月應對干粉滅火裝置系統進行兩次檢查。檢查內容和要求:a) 防護區內或保護對象的可燃物的種類、數量、分布情況,應符合設計要求。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b) 干粉滅火裝置及火災報警控制系統組件,不得有移位、銹蝕;c) 貯壓干粉滅火裝置壓力指示器應指示在綠色區域內。若壓力指示器指針低于安全區,應進行檢查、維修;d) 非貯壓干粉滅火裝置噴口密封鋁膜應無破損。發現破損,應及時更換干粉滅火裝置。12.2.2 每年至少對干粉滅火裝置系統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的內容、要求包括按月檢查的項目和要求,還應包括下列項目:a) 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用途及開口,應符合設計要求。如不符合,應及時整改;
c) 進行一次模擬自動啟動試驗,應符合 10.3.2 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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