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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聞
智淼消防分享:廣東省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管理辦法
- 作者:消防檢測設備
- 發布時間:2022-03-03 11:09:10
- 來源:http://www.czhuaxialy.com/
- 點擊:692
智淼消防分享:廣東省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管理辦法
廣東省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庫(以下簡稱“省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保障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專家庫的建立、管理、使用以及省專家庫成員履職評價等活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立和管理省專家庫,并依托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審圖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條 省專家庫成員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政府有關部門、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組織以及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消防技術服務等單位從事消防技術相關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堅持原則、公平公正,熱愛消防工作,愿意積極提供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技術支持和專業指導;
(三)熟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技術標準,了解國內外消防技術發展動向,具有較高的理論造詣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或者從事消防技術審查、驗收等管理工作累計10年以上,或者從事消防相關的教學工作累計10年以上;
(五)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國家已實施執業資格的專業一般還應具有該專業最高級別的執業資格,年齡不超過70周歲;對人才緊缺的特殊專業、特殊領域消防技術專家,以及從事消防技術審查、驗收等管理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政府部門在職人員,可適當放寬條件;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加入省專家庫,需在審圖系統填寫申請表,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工作單位蓋章同意后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業務處室組織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擇優選取人員后,向社會公示擬入選人員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人員予以公告,入選省專家庫成員。
第七條 省專家庫成員每屆任期5年。屆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提出增補省專家庫成員的建議。
鼓勵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動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加入省專家庫。針對特殊專業、特殊領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可以向相關專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邀請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加入省專家庫。
增補或推薦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六條規定的程序加入省專家庫。
第八條 省專家庫成員聯系方式、工作單位、職稱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本人應當及時登錄審圖系統更新信息。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省專家庫成員中選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消防技術工作經驗豐富、具有行業權威的成員,組成特殊消防設計評審組和政策研究組。
第十條 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省專家庫成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參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政策、消防技術標準、課題等的調研、論證、制定等工作;
(二)參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驗收現場評定、咨詢、評審、論證、培訓授課、學術交流等工作;
(三)研究解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相關技術問題;
(四)參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五)參與建設工程火災事故技術調查分析;
(六)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七)承擔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特殊消防設計評審組成員除履行第十條規定的工作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參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
(二)參與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建筑防火設計論證工作。
第十二條 政策研究組成員應為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總人數不超過15人,設組長1名、副組長若干。政策研究組成員除履行第十條規定的工作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政策研究;
(二)研究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業態對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的影響,開展交流、調研,擬定有關消防技術措施;
(三)每年度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匯報政策研究相關工作情況,并結合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前瞻性問題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省專家庫成員應當遵守以下職業道德和自律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技術標準;
(二)堅持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對出具的書面結論、意見等工作結果負責;
(三)與參與審查、咨詢、評審、論證、檢查、調查的建設工程各相關建設責任主體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結論公正的,應當主動回避;
(四)遵守國家和省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評審論證結果公布前不得泄露專家個人意見和專家組評審論證結論。
(五)廉潔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饋贈,不得謀取其它利益,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履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責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專業匹配、能力勝任和利益回避的原則,通過審圖系統選取省專家庫成員開展工作。
組織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和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論證工作時,應當從特殊消防設計評審專家組成員中隨機抽取。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省專家庫成員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經費,由委托部門參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立省專家庫成員履職評價機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次選取使用省專家庫成員后,可以從職業道德(30%)、技術水平(30%)、工作實效(40%)等方面,按照優秀(100分)、較好(80分)、合格(60分)、不合格(30分)四個等次,在審圖系統對所選取的省專家庫成員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評價,形成履職評價分。每位省專家庫成員的初始履職評價分均為60分。
年度內歷次履職評價分的平均值,為該成員的年度綜合評價分;任期內歷次履職評價分的平均值,為該成員的任期綜合評價分。
履職評價分、年度綜合評價分、任期綜合評價分均由審圖系統自動計算。
第十七條 省專家庫成員任期綜合評價分為80分及以上的,任期屆滿后,原則上直接續任;任期綜合評價分為60分以下的,不再續任。
第十八條 省專家庫成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查實并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屆內移出專家庫:
(一)存在不符合本辦法第四、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
(二)年度內無正當理由3次不參加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派工作的;
(三)連續兩個年度綜合評價分低于60分的;
(四)擅自以省專家庫或省專家庫成員名義開展活動謀取私利的;
(五)本人提出不再擔任省專家庫成員的;
(六)其他應當予以移出專家庫的情形。
第十九條 省專家庫成員因個人違法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建市級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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