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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檢測
如何驗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作者:消防檢測設備
- 發布時間:2020-07-29 13:57:29
- 來源:http://www.czhuaxialy.com/
- 點擊:73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規定:
5.1 一般規定
5.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后,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驗收時應按本規范附錄E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5.1.3 對系統中下列裝置的安裝位置、施工質量和功能等進行驗收。
1 火災報警系統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區域顯示器等);
2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含消防聯動控制器、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傳輸設備、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模塊、消防電動裝置、消火栓按鈕等設備);
3 自動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包括自動噴水、氣體、干粉、泡沫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4 消火栓系統的控制裝置;
5 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控制裝置;
6 電動防火門控制裝置、防火卷簾控制器;
7 消防電梯和非消防電梯的回降控制裝置;
8 火災警報裝置;
9 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10 切斷非消防電源的控制裝置;
11 電動閥控制裝置;
12 消防聯網通信;
13 系統內的其它消防控制裝置。
5.1.4 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設計的各項系統功能進行驗收。
5.1.5 系統中各裝置的安裝位置、施工質量和功能等的驗收數量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各類消防用電設備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裝置,應進行3 次轉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2 火災報警控制器(含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功能檢驗。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中其他各種用電設備、區域顯示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檢驗:
1) 實際安裝數量在5 臺以下者,全部檢驗;
2) 實際安裝數量在6~10臺者,抽驗5臺;
3) 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臺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臺抽驗;
4) 各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及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3 火災探測器(含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可燃氣體報警)和故障信號檢驗:
1) 實際安裝數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驗20只(每個回路都應抽驗);
2) 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每個回路按實際安裝數量10%~20%的比例進行抽驗,但抽驗總數應不少于20只;
3) 被檢查的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4 室內消火栓的功能驗收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 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 次;
2) 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5%~10%的比例抽驗。
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 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 次;
2) 水流指示器、信號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30%~50%的比例進行抽驗;
3) 壓力開關、電動閥、電磁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檢驗。
6 氣體、泡沫、干粉等滅火系統,應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的比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 自動、手動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 次;
2) 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動作(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等)試驗1~3 次。
7 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5樘以下的應全部檢驗,超過5樘的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的比例,但不小于5樘,抽驗聯動控制功能。
8 防煙排煙風機應全部檢驗,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的閥門,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抽驗聯動功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報警聯動啟動、消防控制室直接啟停、現場手動啟動聯動防煙排煙風機1~3次;
2) 報警聯動停、消防控制室遠程停通風空調送風1~3次;
3) 報警聯動開啟、消防控制室開啟、現場手動開啟防排煙閥門1~3次。
9 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手動控制和聯動控制功能檢驗,非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聯動返回首層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10 火災應急廣播設備,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1) 對所有廣播分區進行選區廣播,對共用揚聲器進行強行切換;
2) 對擴音機和備用擴音機進行全負荷試驗;
3) 檢查應急廣播的邏輯工作和聯動功能;
11 消防專用電話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與所設的對講電話分機進行1~3次通話試驗;
2) 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進行通話試驗;
3) 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另一部外線電話模擬報警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
12 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裝置應進行1~3次使系統轉入應急狀態檢驗,系統中各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均應能轉入應急狀態。
5.1.6 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時,應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加倍檢驗。
5.1.7 系統工程質量驗收評定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內的設備及配件規格型號與設計不符、無國家相關證明和檢驗報告的,系統內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無法發出報警信號,無法實現要求的聯動功能的,定為A類不合格。
2 驗收前提供資料不符合本規范第5.2.1 條要求的定為B類不合格。
3 除1、2 款規定的A、B類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項均為C類不合格。
4 系統驗收合格評定為:A=0,B≤2,且B+C≤檢查項的5%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2 驗收前的準備
5.2.1 系統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1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設計變更通知書、竣工圖;
2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3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過程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檢驗報告、合格證及相關材料。
5.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建設和使用單位應進行施工質量檢查,同時確定安裝設備的位置、型號、數量,抽樣時應選擇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設備。
5.3 驗收
5.3.1 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 的規定和本規范3.2 節要求對系統的布線進行檢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5.3.2 按本規范第5.2.1條要求驗收技術文件。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3.3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3.3 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規格、型號、容量、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3 節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現行國家規范《火災報警控制器》GB 4717 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
5.3.4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的功能驗收應按按本規范第4.4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5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5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6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 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按本規范第4.6節的要求進行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7 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采樣孔加入試驗煙,空氣吸氣式火災探測器在120s內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驗方法:秒表測量,觀察檢查。
依據說明書使采樣管氣路處于故障時,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在100s內應發出故障信號。
檢驗方法:秒表測量,觀察檢查。
5.3.8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象型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象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象型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在探測區域最不利處模擬火災,探測器應能正確響應。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3.9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5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施加適當推力或模擬動作時,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3.10 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和第3.6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消防聯動控制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規范第4.10.1~4.10.6 條逐項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4 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狀態時,其功能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
檢驗方法:按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使相應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接收火災報警信號情況、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動作情況、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檢查手動插入優先功能。
5 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手動狀態時,其功能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
檢驗方法: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工作狀態處于手動狀態,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依次啟動相應的受控設備,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動作情況、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
5.3.11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 節和第3.6 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控制、顯示功能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 的有關要求。
檢驗方法:依據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 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
5.3.12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 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功能驗收應按第4.11 節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3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 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規格、型號、容量、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第4.12 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4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 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3 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5 消防電話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電話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9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消防電話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消防電話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4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6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和第3.8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5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7 系統備用電源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備用電源的容量應滿足相關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系統備用電源的工作時間應滿足相關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充電48h 后,斷開設備主電源,測量持續工作時間。
5.3.18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驗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10 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7 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9 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9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20 氣體滅火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氣體滅火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氣體滅火控制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氣體滅火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20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21 防火卷簾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卷簾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防火卷簾控制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防火卷簾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20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22 系統性能的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
檢驗方法:依據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進行檢查。
5.3.23 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5.3.2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5.3.25 泡沫、干粉等滅火系統的控制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自動、手動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動作(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等)試驗1~3次。
5.3.26 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擋煙垂壁的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依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
5.3.27 防煙排煙風機、防火閥和防排煙系統閥門的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報警聯動啟動、消防控制室直接啟停、現場手動啟動防煙排煙風機1~3 次;報警聯動停、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風空調送風1~3 次;報警聯動開啟、消防控制室開啟、現場手動開啟防排煙閥門1~3 次。
5.3.28 消防電梯的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手動控制和聯動控制功能檢驗,非消防電梯應進行1~2 次聯動返回首層功能檢驗。
5.3.28 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時,應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加倍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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