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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月|企業主要負責人要重點抓好哪五項工作?如何擔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
- 作者:消防檢測設備
- 發布時間:2023-06-17 11:36:05
- 來源:http://www.czhuaxia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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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月|企業主要負責人要重點抓好哪五項工作?如何擔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
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是誰?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一責任人對
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7項職責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企業主要負責人 必須嚴格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總責。對故意增加管理層級,層層推卸責任、設置追責“防火墻”的,發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要嚴格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礦長帶班下井等制度規定,對弄虛作假、搞“掛名礦長”逃避安全責任的,依法追究企業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發生重特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明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單位主要負責人。
來源:應急管理部、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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