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印發《浙江省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該規定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規定》第十三條:
消防控制室實行二十四小時雙人值班制度;
與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可以實行單人值班。
《規定》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本單位有關的消防規定、標準等知識,經過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訓。
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特別是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單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職業資格證上崗,掌握火警處置及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序和方法,確保及時發現并準確處理火災和故障報警。

為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規定,加強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在其管理區域內履行相關消防安全職責。省消防救援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標準化制度,完善消防自主管理應用和風險管控系統。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消防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相關系統、行業的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鼓勵、支持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先進技術,推進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一)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級細化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和崗位職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測、維保,確保完好有效;3.對所有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的人員應當符合相應資質要求,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救援場地暢通,保證避難層(間)、避難走道、防火防煙分隔、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5.按照規范設置集中或者相對集中的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嚴格管理;2.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按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3.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4.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及時將本單位基本情況、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設施和器材配置、消防設施維護保養、防火巡查檢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培訓演練等情況,錄入消防自主管理應用。(四)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組織實施。(六)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照單位的用火安全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并落實作業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公共娛樂場所、大型商業綜合體嚴禁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其他公眾聚集場所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落實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七)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八)單位應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制度,制定火災隱患自查整改操作規程,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經費來源、保障措施。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消除火災隱患。(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單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時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進行1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后應當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當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內容:1.有無違規用電、用火、用氣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及救援場地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占用。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是否完好;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是否違規停放和充電;3.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十)單位每月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情況;3.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自動消防系統聯動運行情況;(十一)單位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當逐級報告,整改后應當進行復查。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當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立即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十二)單位應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提示標識,落實特殊防范和重點管控措施,納入防火巡查檢查重點對象。(十三)消防控制室實行二十四小時雙人值班制度;與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可以實行單人值班。消防控制室內應當保存消防設計說明(專篇)、建筑總平面布局圖、平面布置圖和消防設施系統圖及控制邏輯關系說明、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記錄和檢測評估報告等資料。(十四)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評估能力的單位,應當聘請具備相應從業條件的單位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評估,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檔 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建筑消防設施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維修、更換,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或長期帶故障運行。(十五)火災高危單位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十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和有針對性的應急疏散演練,提高本單位人員防火、滅火、應急逃生等能力。(十七)單位應當通過在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宣傳欄、電子屏、掛圖等方式,宣傳消防安全常識,重點提示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安全疏散路線、滅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公布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自主檢查安全、自主整改隱患、落實防范措施等情況。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救援窗口、消防車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常閉式防火門等應當設置明顯的提示性、警示性標識。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防火卷簾下方還應當在地面標識出禁止占用的區域范圍。(十八)單位應當結合實際,至少每年組織一次培訓、演練,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上崗前的應當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醫護、教師及照料服務人員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訓,使其熟悉逃生路線和引導人員疏散程序,掌握協助入住、入托對象逃生自救基本技能。非寄宿制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定期對師生開展消防安全、用火用電知識和火場自救互救、逃生常識的教育,每學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十九)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本單位有關的消防規定、標準等知識,經過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訓。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特別是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單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職業資格證上崗,掌握火警處置及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序和方法,確保及時發現并準確處理火災和故障報警。
(二十)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按標準設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配備并及時更新必要的消防裝備和器材,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技能訓練。(二十一)單位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的資料集中統一保管。資料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安全和火災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在消防控制室或門衛值班室等處配置消防應急資料箱,放置有助于滅火救援工作的各類圖紙報告、重點部位情況、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設備布局圖、工藝流程圖、應急預案等必要資料,并及時更新內容。(二十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利用消防自主管理應用建立電子檔案并實時錄入、更新且保證數據真實有效。鼓勵其他單位使用消防自主管理應用建立電子檔案。(二十三)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與表彰和獎勵。(二十四)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屬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規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關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實施聯合信用懲戒。(二十五)單位應制定實施消防安全獎懲制度,將消防工作納入單位年度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員相應處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是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并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火災高危單位,是指符合《浙江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范圍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企業、采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城市地下軌道交通工程等單位,由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大型商業綜合體,是指建筑面積不小于5萬平方米的,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單體建筑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建筑組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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